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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申請國家賠償再遭逮捕 警方“新證據”存疑點
“新證據”均在當事人被抓當天及之后取得
除去程序上的問題,該案重啟的理由也讓人質疑。
吳運強的辯護律師張維玉告訴記者,在固始縣公安局的提請批準逮捕書中,公安稱“現因證據發生變化,固始縣公安局對犯罪嫌疑人吳運強重新啟動偵查程序,并于5月6日以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將犯罪嫌疑人吳運強刑事拘留”。
“證據發生變化”是該案得以“重啟”的理由,但在吳運強的案卷中,公安從始至終沒有指出證據究竟如何“發生變化”。
張維玉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目前卷宗里所能看到的所謂新證據,除去一份對涉案土地現狀的勘探外,全部都是口供。而這些口供除去兩份是在吳運強被抓當天做的外,其余均是在吳運強被刑拘以后才獲得的,“其實就是把之前的證人重新找過來問了一遍,目前沒有看到什么新的事實”。
據律師介紹,整個案卷中都沒有介紹,警方到底是獲得了什么新證據或什么重要口供才導致該案的重啟。
對比可以發現,該案兩份起訴意見書中依法查明部分只有個別字句的不同,基本事實沒有任何變化。
在這份新的起訴意見書中,警方也并未特別指出新證據,只是與前一份起訴意見書一樣寫道:“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證人證言、書證,移送案件單位移送材料及犯罪嫌疑人吳運強供訴”。
即便被告人的供訴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疑問仍然存在:此前該案爭議的焦點是吳運強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關于處理土地的事實是一直存在的。
吳運強案起源于2003年的一次招商。彼時的吳運強作為“創業明星”被引進回家鄉,與固始縣人民政府簽訂了轉讓合同,以約4.16萬元/畝的價格取得了約60畝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用于投資建設幼兒園。
此后,由于配套政策沒跟上加之經營不善,吳運強的幼兒園連年虧損。為了彌補損失,吳運強將自己獲得的土地分為數塊,當作股份分別作價轉讓給他人,或用于合作開發,或用于抵押工程款。這就是事后被檢察機關認定的“倒賣土地使用權”。
但按照當初的合同,吳運強的公司“根據其實際需要在保證滿足幼兒園及配套所需的情況下,其建設用地及建筑物可做其他用途”。
買賣還是入股,這是案件的爭議點之一。在固始縣政法委建議判吳運強有罪的文件中,當地政法委就認為,雖然吳運強簽署的是入股協議,實質上卻是買賣合同。
該案一審判決,認定了吳運強犯有非法轉讓、買賣土地罪。吳運強不服提起上訴。信陽中院在審理該案時因為案情復雜曾專門請示了河南省高院。
河南省高院在請示最高人民法院后給了信陽市中院回復:“以入股形式使土地使用權發生實質變更屬于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依據不足;吳運強的行為有相關合同約定,故不宜認定為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罪。”
最終,信陽中院裁定此案“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固始縣人民檢察院則在2013年12月23日對此案作出了不予起訴的決定。
“目前看,這些口供無法構成新的事實,不能理解固始縣為何重啟該案”,張維玉曾向固始縣檢察院遞交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但至今未獲回應。
7月4日上午,中國青年報記者前往固始縣公安局采訪,在講明來意后,固始縣公安局宣傳科科長陳明華只是不斷表示自己不了解此事。記者隨后留下了聯系方式,希望獲得回應,但截至發稿前,固始縣公安局并未聯系記者。
編輯:曾珂
關鍵詞:申請國家賠償 再遭逮捕 新證據存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