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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同發展應建利益協調機制
城市群總體利益是各個局部利益的有機耦合而非簡單累加。只有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利益協調機制建立起來了,才能有效解決地區間的利益沖突,使各地區實現相得益彰、共同發展
京津冀引智合作首次聯席會議近日在天津召開,三地進行了深入研討協商,將共同推進引智引才合作交流、協同發展。
近來,京津冀各主體打破“一畝三分地”思維定式,合作動作頻頻。但京津冀區域協同發展覆蓋2個直轄市和1個省,還涉及若干國家部委及其下屬的企事業單位。在這樣一個主體多元、規格較高的背景下,如果沒有一個強有力的跨區域協調推進機制,構建一個包括產業對接、交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生態環境等領域的協調平臺,即使各個主體都有協同發展的強烈愿望,在目前地方利益考量和市場分割的情況下,實質性推進也難免遭遇諸多難題。
說到底,城市群區域內局部利益具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總體利益是各個局部利益的有機耦合而非簡單累加。只有區域經濟協同發展的利益協調機制建立起來了,才能有效解決地區間的利益沖突,使各地區實現相得益彰、共同發展。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專門建立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規劃和建設協調機制,并賦予相應的規劃權、調控權,統籌推進京津冀區域合作重大事項。
建立區域協同發展協調機制需要注意兩方面問題:一是積極培育、支持區域行業組織和民間組織等,吸納和發揮民間社會區域協調的智慧和力量,調動各方積極性。二是妥善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協調機構畢竟只是區域協調發展的組織者、監管者,真正具有動力功能的仍是市場機制。要靠市場機制引導資源要素在區域間流動,通過資源互補、產品互補、產業互補鏈條,實現區域優勢的共增與傳遞。因此,協調機制發揮作用必須建立在促進區域經濟協同發展的市場機制基礎上,其主要任務應是培育區域經濟協同發展的市場機制和為市場機制發揮作用創造良好環境,并在市場機制失效或出現缺陷時,彌補市場機制的不足,而非大包大攬,統管一切。例如在產業的發展和布局過程中,不要片面按行政區劃把某些項目放到某地,而是要按市場規律來辦事,該放在哪里就放在哪里,體現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總之,建立和完善跨區域發展的利益協調機制,實現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合理分工、功能互補、協同發展,既是促進城市科學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實現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的必然選擇。
編輯:羅韋
關鍵詞:區域發展 城市群 京津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