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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
二是拓展協商民主形式。更加活躍有序地組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增加協商密度。專題協商是參加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圍繞某一專題與黨和政府領導人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面對面進行的一種協商,可在例會期間、也可在閉會期間舉行。對口協商是政協的相關專委會及參加政協的民主黨派、工商聯、人民團體等相關組織與黨和國家相關部門之間進行的協商。界別協商主要是就涉及界別利益或界別相關領域的問題進行協商,包括政協界別內協商、界別間協商以及界別與黨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協商。界別小組會議、界別聯組會議、界別協商座談會、界別提案、界別視察考察、代表界別的大會發言等都是界別協商的形式。提案辦理協商是由政協提案的提出者、辦理者和政協提案工作單位三方專就提案辦理落實進行的協商。要將協商納入提案辦理前、辦理中、辦理后的全過程,使提案辦理協商貫穿提案工作的全過程。還要探索建立雙周協商座談會制度。
三是規范協商程序。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列入協商計劃的重點議題應是政協閉會期間需要邀請黨委、政府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與政協委員等協商的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政協黨組經與有關方面協商基礎上擬定協商議題和協商計劃,報黨委批準后,提交政協全體會議討論通過;根據黨委的統一部署,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安排協商活動;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在政協舉行的協商會議,并就相關問題通報情況、聽取意見、協商討論;會后政協及時整理并報送所提意見建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對政協報送的意見和建議要認真研究處理,并及時反饋。
(注:此文發表于《十八大報告輔導讀本》)
(作者系全國政協機關黨組成員、研究室主任)
編輯:劉愛梅
關鍵詞:協商 民主 制度 政協 多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