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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政府采購高于市場均價 滋生腐敗廣受輿論詬病
在2013年11月27日的全國政府采購工作會議上,財政部副部長劉昆透露,《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起草階段任務已基本完成,按國務院的立法計劃,正在履行相關立法程序。
這已經是不知道第幾次傳出《條例》即將出臺的消息了。這一條例草案早在2005年開始起草,此后幾年里時有出臺消息傳出。
一傳9年,原本熱切盼望《條例》出臺的學者專家們心思漸冷。在他們看來,時至今日,《條例》已不能解決實質問題,作為根本框架的《政府采購法》,急需修改。
溢價的采購
2003年,《政府采購法》正式實施。從2002年到2012年,全國政府采購規模由1009億元增加到13977億元,占財政支出的比重也相應由4.6%提高到11.1%。
政府采購高速發展的同時,采購價高于市場價、甚至產生“天價”采購的情況頻現。伴生的暗箱操作、腐敗滋生,廣受輿論詬病。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法治國情調研室發布的2013年《法治藍皮書》,首次推出《中國政府采購制度實施狀況》報告。這份報告顯示,政府采購的八成商品高于市場均價,56.1%的商品高于市場平均價1.5倍。
這些溢價并不都應簡單歸咎于腐敗。
曾參與起草《政府采購法》的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這與法律操作性不足有關。“比如買電腦,個人買5500元,政府采購的時候6000元,但是延長了1年的保修期,你說這就是天價采購了?不好說。”
國際關系學院公共市場與政府采購研究所副所長趙勇也表示,公共采購通常要求,采購的產品不僅要能正常使用,還要符合部門職能,以保障公共部門的有效運營。因此,對于產品質量、穩定性及售后服務等方面的要求,往往會超過市場同種產品的標準,如延長保修期、及時維修、上門服務等。
但這些內容,在《政府采購法》中無法找到依據。
此外,交通工具、信息產品等常見的采購品,公共部門也可能在產品功能、性能及安全性等方面提出高于私人采購的要求。類似的還有對供應商或產品的資質、資格的要求。
趙勇進一步說,這些特殊性都會導致參與的競爭者數量下降及生產成本上升。“當采購預算缺乏論證、審核和監督程序時,少數采購人會對采購對象產生高檔、高配的需求,同時設置門檻,從而選取高規格產品,或者人為排斥競爭。”
編輯:顧彩玉
關鍵詞:采購 政府 政府采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