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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房價下跌 業主“棄房斷供”下落不明

2014年09月29日 15:10 | 來源: 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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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半棄房者下落不明

  據工業園區法院經常審理房貸糾紛案件的金法官介紹,除了房價下跌,持有住房價格遠低于個人繼續要交納按揭貸款的價格,導致房屋變成“負資產”出現主動棄房外,更有可能是購房者自身財務出現問題,或者炒房團資金鏈斷裂而“斷供”。

  值得注意的是,業主斷供后被銀行告到法院,缺席審理較高。被告下落不明或經送達后拒絕出庭的,差不多要占50%,棄房抵債意圖明顯。

  據金法官介紹,審理斷供案件發現,購房者往往有一種典型的從眾心理,就是“買漲不買跌”,一部分購房者隨意性較大,缺乏長遠規劃和風險意識,對自身還款能力沒有正確評估,一旦遭遇變故,脆弱的履約能力極易喪失,無法承受巨額貸款,最終會陷入房產被拍賣的尷尬境地。

  “棄房斷供表面看來,有人愿意虧損首付和已經支付過的利息,并搭上維護了多年的‘信用’,就一了百了。但斷供不僅是信用問題,還涉及違約責任。”金法官說。

  金法官認為,斷供現象頻發,也反映出不少購房者法律意識淡薄。很多人覺得,斷供以后,“大不了房子我不要了,銀行愛怎么著怎么著”。其實不然。從“斷供棄房”案例看,不管是“供不起”還是“甩包袱”,結果都是損失慘重。不僅房子沒了,首付、月供也付之東流。如果房子抵掉還不足以支付銀行貸款的話,還會在個人信用記錄中留下污點,以后再辦理貸款甚至信用卡,都將不被批準。

  斷供不能免除還款責任

  蘇州一位有著多年房地產業訴訟經歷的劉律師透露,一直以來都存在房貸斷供的情況,自己此前就代理過多個此類案件,大多是因為業主無力支付才會出現斷供。

  劉律師稱,業主以斷供來應對房價下跌存在嚴重的認識誤區。個人買房時和銀行簽訂的合同,首先是借款合同,同時還會與銀行簽訂房產抵押合同,千萬不能看自己房子已經資不抵債就選擇斷供。

  “從法律角度分析,斷供對借款人是非常不利的,因為它并不能免除債務人的還款責任。如果債務人不按期還款,無論是出于哪一種原因的斷供,銀行都有可能宣布借款合同到期,要求債務人償還全部貸款。”劉律師說。

  此外,不論房價如何變化,個人對銀行的借款合同總是存在的。如果業主斷供,銀行起訴業主,基本上百分之百勝訴。銀行首先是拍賣抵押的房產,一般拍賣價會比市場價格低10%以上。相關的違約金、罰息、訴訟費、律師費、拍賣費等,全都由業主支付。

  據《法制日報》

 

編輯:于瑋琳

關鍵詞:棄房斷供 房價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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