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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齊法律短板 共同呵護未成年人 ——北京通州法院一級法官王寶榮談新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民法典

2020年11月05日 11:04  |  作者:徐艷紅  |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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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化監護人職責,呵護“留守兒童”;加強監管,防止沉迷網絡;強化學校報告義務,向性侵和欺凌說“不”……10月17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新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與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有哪些內容?在民事審判工作常見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有哪些類型?哪類案件占比較大?為此,本報記者采訪了2020年北京市三八紅旗獎章獲得者、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王寶榮。

完善法律全方位為未成年人成長保駕護航

記者: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主要體現對未成年人的哪些保護?未成年人保護法與民法典是否存相關性,如何銜接?民法典中是否有關于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規定?

王寶榮:此次對未成年人保護法進行了大幅的修改和完善,從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網絡保護、政府保護、司法保護等6個方面全方位地為未成年人成長保駕護航。

民法典作為保護公民民事權利的法律,也強調對特殊群體的利益保護。民法典第128條規定“法律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婦女、消費者等的民事權利保護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樣就給特殊權利保護與民法典適用留下一個接口。未成年人保護法相對于民法典關于未成年人民事權利保護屬于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民法典中關于未成年人保護主要有以下內容: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不同年齡的未成年人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監護制度以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貫徹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完善了收養制度;規定了未成年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中受到人身損害的處理。

其中,胎兒的合法權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訴訟時效都是新增內容。

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撫養糾紛案件占比最大

記者:在民事審判工作常見的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有哪些類型?民法典是怎么規定的?

王寶榮:在民事審判工作中常見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類型主要有撫養糾紛(包含了撫養權糾紛和撫養費糾紛)、探望權糾紛、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涉未成年人的侵權責任糾紛、撤銷監護權糾紛等。

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撫養糾紛的案件占比最大,約占到了80%~90%。主要原因是,如今,人們對婚姻家庭的認知呈現多元趨勢,傳統觀念對人們的束縛逐漸減弱,離婚率一直居高不下,另一方面,一些愿意生育子女但不結婚的情況有增多趨勢。

民法典中對撫養權的規定分三種情況:離婚后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繼子女撫養問題。

民法典第1084條規定,父母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不滿2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2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8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此次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第1款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這里需要說明的是,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于征求年滿8周歲未成年子女真實意愿的規定得到了統一和明確。在處理撫養權糾紛案件中詢問未成年人的真實意愿對案件審理非常重要,甚至在撫養費糾紛案件中,對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進行詢問也更有利于案件的審查與裁判,但必須照顧未成年人的年齡特點和心理特質。

有這樣一個案件:一個小女孩的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要求女孩的父親支付拖欠的撫養費并提高撫養費標準。女孩父親卻稱離婚后二人輪流、共同撫養未成年子女,不存在拖欠撫養費的問題,女孩和父親感情很好。為了查明案件真相,我們要求孩子到庭接受詢問。五年級的女孩樂觀、善于表達,言語間對父母感情都很深厚,唯一感到委屈的是父親最近交了個女朋友,因為一些小事父親女朋友批評了孩子。當問到是否理解什么是撫養費,為什么會要求父親增加撫養費時,孩子說:“媽媽說了,讓爸爸多給錢就可以隨便吃披薩、牛排,可以買好多新衣服。”為此,我們確認了雙方共同撫養的事實,并根據孩子的現實需要確定了合理的撫養費的標準。

構建家庭、學校、社會、政府與司法相互支撐、協調、制約的工作機制

記者:司法實踐中,處理未成年子女撫養相關的案件,難點在哪里?有什么意見和建議?

王寶榮:未成年人案件的審理難點主要有以下三點:

一是對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貫徹有局限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標準不僅存在于法官的內心確認,還需要一套完整的社會調查和觀護機制的支撐。在每一個案件中都落實這一制度,從時間成本和資源配置上來講是很困難的。

二是制裁手段有所缺失。一些當事人為了爭奪撫養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有的案件是在離婚訴訟或協議離婚過程中,一方獲得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但孩子卻被對方帶走、藏匿。案件處理過程中,被告一方始終不露面,提供的地址、聯系方式都是其他同事或朋友的,發一張傳票就換一個地址,每次都簽收,但每次都不來參加庭審。這種行為不但侵犯了對方的撫養權利,也不能給未成年子女提供正常的生活環境和良好的教育?;谶@樣的司法實踐和困境,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但是,訴訟過程中遇到此類情況卻很難采取有效的強制措施。

三是反復訴訟較多,當事人的訴累重。撫養權糾紛處理之后往往還會伴隨著一系列的變更撫養權糾紛、撫養費糾紛、探望權糾紛,更有甚者,每隔幾個月就來法院提起一次增加撫養費或者降低撫養費的糾紛。這樣不僅當事人的訴累很重,也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

作為案件的審理者,我希望相關配套司法解釋能夠更多地根據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特點去完善訴訟程序、加強案件的技術支持,構建家庭、學校、社會、政府與司法相互支撐、協調、制約的工作機制。

編輯:何方

關鍵詞: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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