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要聞
多位明星代言產品遭遇“翻車” 出問題誰該埋單
多位明星代言的產品遭遇“翻車”引發熱議
公眾人物代言產品出問題誰該埋單
本報記者 韓丹東
本報實習生 林銀婷
近日,愛錢進平臺旗下產品因逾期、借款到期不歸還等問題,被警方立案。眾多投資者向平臺“討錢”一事登上微博熱搜。隨著輿情發酵,曾為愛錢進站過臺的汪涵、劉國梁等公眾人物被推向輿論的風口浪尖。
7月5日,曾經是愛錢進“幸福體驗官”的劉國梁通過媒體向公眾致歉,表示自己會盡最大限度地與平臺、政府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積極溝通,和大家一起合法、合規地推動事態向好的方向發展。7月2日,曾是愛錢進代言人的汪涵也曾發布道歉聲明,表示會積極跟進此事。
幾天之后,又有網友曝出由杜海濤代言的理財產品網利寶2019年出現逾期支付,導致平臺上投資人血本無歸。據悉,警方已于去年5月對此案進行立案偵查。
多位明星代言的產品遭遇“翻車”,給明星代言再次敲響了警鐘。時至今日,不少生產廠家早已將明星代言作為推廣產品、占領市場、取得市場信譽的一大手段,但若產品爆雷是否涉及一些法律問題呢?對此,《法制日報》記者進行了采訪。
公眾人物代言產品
應當盡到注意義務
明星代言的產品出問題的并非少數,此前也有不少明星代言的產品“翻車”的情況發生。
就明星代言是否會影響消費者的消費決策問題,《法制日報》記者隨機采訪了多位市民,其中大多市民表示明星代言對他們的消費決策有一定的影響,但最終是否購買還要取決于自身需求、大眾口碑。
不過,也有不少受訪者表示“肯定會影響”。在北京讀大學的大二學生薛麗(化名)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只要是我愛豆(偶像)代言的平價產品,我基本上都會嘗試。性能相似的產品一般也都會優先選擇明星代言,畢竟有名人愿意為它打廣告,相比其他產品應該更值得信賴。”
雖然薛麗一如既往地支持著她的愛豆,但她也曾遇到過自己不滿意的產品。“我曾經買過一款愛豆代言的完美日記的氣墊,介紹說是打造牛奶肌、零妝感、細膩服帖,但我使用的過程中感覺到了不透氣,還悶痘,不過這也可能是個人膚質問題。”薛麗說。
薛麗說,比起明星代言的產品,她更喜歡明星“安利”(分享、推薦)的產品。代言大多站在經營者的立場,會收取高昂的代言費,明星代言的產品可能自己在日常生活中都不會用到。“安利”相對而言商業化程度較低,可能明星覺得產品是真的好才會分享。
作為公眾人物,代言一些產品無可厚非,但在決定代言某產品前有哪些義務呢?
對此,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吳景明說,作為公眾人物,不能只以金錢或者利益為目的,一定要在獲得合法利益的基礎上做代言。代言之前,一定要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即通過各種渠道、各種方式了解將要代言的產品是否具有潛在的社會危害性,了解將要代言的產品是否隱瞞了重大信息,是否有虛假宣傳的成分,這些是必須要注意到的。如理財產品,承諾回報率很高,又沒有明確存在的投資風險,回報是否能夠實現以及如何避免風險,是代言人首先要關注的問題。
中國傳媒大學文化產業管理學院法律系主任鄭寧指出,廣告法明確規定了廣告代言人的相應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中也規定,對于個人在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產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須承擔法律責任,這些規定應當引起藝人方的重視。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做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廣告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并不得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做推薦證明。
鄭寧說,公眾人物在代言某產品前至少在三個方面應盡到義務:一是應注意審查代言產品是否為合格產品。經紀公司在跟品牌方洽談合作時應注意要求對方提供代言產品的產品質量證明書、產品合格證、產品檢驗/檢測報告等證明文件,并可在代言合同中明確要求品牌方對代言產品的質量作出承諾及保證;
二是注意審查代言產品的產品成分、性能、功效等是否真實可信。藝人如想放心代言,在代言前應親身試用代言產品,并避免代言明顯不合常理、違背自然規律、或存在安全隱患的產品;
三是注意審查代言產品的使用是否存在特殊注意事項。藝人經紀公司或藝人可要求品牌方提供代言產品的產品使用說明書、用戶操作手冊等。
明知代言虛假廣告
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當公眾人物代言的產品出問題時,涉及到的責任主體都有哪些?作為代言的公眾人物是否有責任呢?
對此,吳景明說,廣告法關于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有明確的規定。如果產品出現問題,特別是廣告有問題的話,承擔責任的主體有廣告主,即經營者;廣告的制作者,如廣告公司;廣告的發布者,即各種媒體;廣告代言人等。這些主體因虛假廣告給消費者帶來損失的,都負有責任。廣告法里關于廣告代言人有一個特別規定:如果廣告代言人代言的產品關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只要代言了虛假廣告,不管主觀上是故意或者過失,都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廣告代言人代言的產品無關生命健康,一般情況下不承擔責任,但是若代言人在明知自己代言的是虛假廣告,或應知而不知道的情況下代言,那么也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吳景明介紹,連帶責任指民事賠償責任,即財產責任。除此之外,代言人還要承擔行政責任,例如法律明確規定,要沒收代言人的違法所得,即代言費,同時還可以判處違法所得一到兩倍的罰款。此外,有關部門還可以責令他們在3年內不得代言任何商業廣告。
那么,對于公眾人物是否有意代言虛假產品的標準是什么呢?
對此,鄭寧直言,最重要一條就是看公眾人物在代言過程中是否存在過錯。在衡量明星的過錯時,應當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義務作為審慎審查義務的衡量標準,而不應當以事后刑事案件的結果來倒推審查的義務。即使明星并非有意代言,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中,仍然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僅在非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中,明星可以免于承擔法律責任。
鄭寧說,廣告法第二十八條中對“虛假廣告”進行了明確定義,并采用列舉的方式舉例說明了被列入“虛假廣告”范圍的情況。因此,藝人經紀公司或藝人在選擇代言產品時,應充分履行藝人作為代言人的謹慎注意義務。如明星在代言廣告中作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陳述,或存在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情形,則其應就個人所代言的虛假廣告產品承擔法律責任。
消費者被欺騙誤導
廣告主脫不了干系
當明星代言的產品出現問題時,消費者除正常維權外還可以怎么做?
對此,鄭寧說,根據廣告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因此,若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要求廣告主承擔責任。如果廣告的經營者和廣告的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需要先行賠償給消費者。同時,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除訴訟途徑外,消費者還可以通過和解、調解和投訴等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比如消費者可以找到相關責任人的聯系方式,反映遇到的問題,看對方是否能提供令人滿意的解決方案,或者請求如消費者協會等有關組織進行調解,又或者通過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戒、整改等。”鄭寧說。
在吳景明看來,如今市場經濟環境下,商品銷售與廣告推廣有直接的正相關性,即廣告造勢越兇,代言人影響越大,產品銷售就會越好,取得的社會信任度就會越高。作為消費者來講,可能因為相信某個代言人而購買某款產品,也許不是這個代言人便不會購買甚至不會知道這款產品,但購買后發現造成了嚴重的誤導,這種情況下,消費者可以因此要求代言人承擔相應責任,索求賠償或向有關部門投訴,要求有關部門對代言人作出行政處理。作為消費者,應該具備權利意識,通過法律途徑積極維權,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編輯:王亦凡
關鍵詞:代言 產品 廣告 消費者 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