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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權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 職責
第二節 機構
第三章 罪行和處罰
第一節 分裂國家罪
第二節 顛覆國家政權罪
第三節 恐怖活動罪
第四節 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五節 其他處罰規定
第六節 效力范圍
第四章 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
第五章 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堅定不移并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規定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根本性條款。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行使權利和自由,不得違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三條 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第四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于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第五條 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第六條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二章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
第一節 職責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
第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
第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和守法意識。
第十一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長官應當就維護國家安全特定事項及時提交報告。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香港特別行政區 國家安全 維護 規定 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