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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高空拋物入刑、嚴懲金融亂象……七大看點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新華社北京6月28日電題: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高空拋物入刑、嚴懲金融亂象……七大看點解析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羅沙、熊豐、翟翔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28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從保障疫情防控、懲治高空拋物,到打擊藥品“黑作坊”、嚴懲金融犯罪,草案針對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作出直接回應。
看點一:加強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
總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經驗和需要,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進一步明確新冠肺炎等依法確定的采取甲類傳染病管理措施的傳染病,屬于本罪調整范圍。
同時,草案補充完善構成犯罪的情形,增加規定了拒絕執行人民政府依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非法出售、運輸疫區被污染物品等犯罪行為。
“將拒絕執行有關防控措施等行為列入刑法,是全面加強和完善公共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建設的重要體現。”北京師范大學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彭新林表示,這有利于補齊公共衛生刑事法治保障的短板,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為有效懲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提供明確法律依據。
看點二:高空拋物、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或將入刑
高空拋物、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是近年來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問題。繼民法典完善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并針對嚴重干擾運輸秩序和危害運輸安全相關問題作出規定后,刑法也擬對此作出修改。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規定,從高空拋擲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草案同時規定,對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奪駕駛操縱裝置,干擾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共安全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明確高空拋物、搶奪公交車方向盤行為的刑事責任,有利于增強民眾法治意識,增強預防和震懾效應,減少和遏制此類悲劇的發生。”彭新林說。
對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的犯罪,草案還規定,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與他人互毆,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專家認為,實踐中出現過公交車司機與乘客互毆引發事故的情況。草案對此進一步細化了各方的責任,有望更好維護公共交通安全。
此外,草案還提高了重大責任事故類犯罪的刑罰,進一步強化對勞動者生命安全的保障,維護生產安全。
看點三:加大力度打擊藥品“黑作坊”
“黑作坊”生產、銷售藥品危害嚴重,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對其規定與生產、銷售假藥罪同等處罰。這也是在藥品管理法對假劣藥的范圍作出調整以后,對涉藥品犯罪懲治保持力度不減。
“藥品‘黑作坊’,是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毒瘤。草案顯著加大了對‘黑作坊’的懲治力度,也將藥品領域治理的觸角進一步向源頭和前端延伸。”彭新林說。
同時,草案總結長春長生疫苗事件等案件經驗教訓,與修改后的藥品管理法進一步銜接,將一些此前以假藥論的情形以及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行為等單獨規定為一類犯罪。
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浩公認為,對于生產、銷售假劣藥犯罪,現行刑法在定罪量刑上還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衡、不適應等問題。草案的規定有助于建立起對涉藥品犯罪相對獨立的刑法判斷標準,更好實現罪刑相適應,讓這類犯罪受到與其危害性更為匹配、更加嚴厲的處罰。
看點四:嚴懲金融亂象
打著“互聯網金融”旗號,以“投資”之名行詐騙之實……非法集資陷阱不僅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更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對此作出回應,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調整集資詐騙罪的刑罰結構,加大對非法集資犯罪的懲處力度。
彭新林認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屬于涉眾型經濟犯罪,社會危害性較大。法定刑過輕會降低震懾作用,客觀上導致一些犯罪分子寧可服幾年刑也不愿意主動退贓。因此有必要適當調整該罪的法定刑,切實解決量刑檔次過窄、杠桿作用不明顯的問題。
對于社會公眾深惡痛絕的非法討債問題,草案總結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實踐經驗,將采取暴力、“軟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貸產生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并以此為業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非法討債可能引發故意傷害、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多種犯罪行為,往往還涉及共同犯罪等問題,給司法實務處理增加了難度。”王浩公表示,在刑法上對暴力、“軟暴力”非法討債進行準確定性,有利于嚴懲犯罪行為,強化事前預防,減少受害人可能受到的侵害。
此外,為進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秩序,草案還完善了證券犯罪規定,包括提高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刑罰等。
看點五:增加規定商業間諜犯罪
在加強企業產權刑法保護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修改侵害商業秘密罪入罪門檻,進一步提高刑罰。
同時,草案增加規定商業間諜犯罪,規定“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在激烈的競爭中,各類刺探商業秘密的行為時有發生。”彭新林表示,各國普遍重視對商業秘密的刑事立法保護,而目前我國刑法相關規定滯后于現實需要。增加規定商業間諜犯罪,有利于更好保護企業產權,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和經濟秩序,符合產權保護刑事立法的國際趨勢。
為進一步加強企業產權保護和優化營商環境,草案還加大懲治民營企業內部發生的侵害民營企業財產的犯罪,進一步提高和調整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配置,落實產權平等保護精神。
看點六:明確“非法基因編輯”等犯罪
對于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有關的醫學和科研活動,近期出臺的民法典明確了相應規則。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生物安全,防范生物威脅,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也對此作出規定。
與生物安全法銜接,草案增加規定了三類犯罪行為:非法從事人體基因編輯、克隆胚胎的犯罪;嚴重危害國家人類遺傳資源安全的犯罪;非法處置外來入侵物種的犯罪等。
草案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基因編輯的胚胎、克隆的胚胎植入人類或者動物體內,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王浩公認為,刑法對科研不端行為作出回應是大勢所趨,對于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科研不端行為進行“入罪”處理,對于遏制相關犯罪行為,維護國家科技力量可持續發展,具有顯著意義。
看點七:將侮辱、誹謗英烈行為規定為犯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護英雄烈士名譽,與英雄烈士保護法相銜接,將侮辱、誹謗英雄烈士的行為明確規定為犯罪。
草案規定,侮辱、誹謗英雄烈士,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將進一步完善保護英雄烈士的法律體系。”彭新林表示,草案適當擴大侮辱罪、誹謗罪的對象范圍,將英雄烈士的名譽、人格尊嚴納入刑法保護,顯著加強對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有助于更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編輯:王亦凡
關鍵詞:草案 刑法 犯罪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