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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級煤礦安監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落實“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19年第28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
2019年11月28日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落實“證照分離”
改革全覆蓋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自由貿易試驗區開展“證照分離”改革全覆蓋試點的通知》要求,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進一步優化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批工作,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 總體目標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進一步優化煤礦安全生產許可審批服務,提高審批效率、降低辦事成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激發市場主體自由競爭活力和創新創業能力,加快營造法治化、國際化、便利化的營商環境。
二、 改革范圍
全國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事項。
三、 改革內容
(一)全面實施安全生產許可證網上申辦。申請企業通過煤礦安全綜合信息系統在線提交或填報申請資料、信息,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頒證部門)在線受理、審查,送達有關通知書(受理、補正、不受理通知書等),業務辦結后,辦理結果在系統內反饋申請企業,由企業領取辦理結果或按企業填報的地址將辦理結果郵寄送達。辦理流程實現申請、受理到審核、發證全流程“一網通辦”、異地可辦,實現企業辦事少跑路。
(二)精簡許可審批材料。取消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明材料,只需在線填報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姓名和考核合格證號。取消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和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改為申請人向頒證部門做出符合條件的書面承諾。將煤礦企業提交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改為提交符合要求的預案備案回執。
(三)推進安全生產許可審批標準化。健全完善安全生產許可審查各項工作規范,完善相關制度和工作流程,做到工作有程序、程序有標準、執行有監督。制定準確完備、簡明易懂的辦事指南,在網上申報系統首頁公布,并根據實際工作動態調整更新。辦事指南應詳細列明受理條件、設定依據、申請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期限、權利義務、法律救助等內容。要完善行政許可信息公開制、一次性告知制、首問責任制、頂崗補位制、服務承諾制、責任追究制及文明服務制等工作制度,并開展滿意度調查,促進陽光審批和服務水平提升。
(四)優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審查方式,根據許可類型分類制定審查流程,通過采取集中審查、并聯審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精簡功能雷同的審批環節和層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首次申請、延期(非直接延期)審批,必須通過集體討論、集體決策。頒證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采取購買專家服務的方式,委托有關機構組織專家進行審查和現場核查,并根據審查意見決定是否許可。
(五)依法公示許可事項。頒證部門在網上申報系統中公開業務辦理進度,方便企業查詢。業務辦結后,應及時公布審批結果,并在法定時限內通知申請人領取辦理結果或按申請人填報的地址將辦理結果郵寄送達。安全生產許可證撤銷、注銷、暫扣和吊銷要及時公布。
(六)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頒證部門認為不需要現場核查的首次申請、延期申請,審批時限要壓減到35個工作日以內;直接延期申請的,壓減到25個工作日以內;因主要負責人、隸屬關系、經濟類型、煤礦企業名稱發生變化,需要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壓減到20個工作日以內。
(七)加強安全生產許可證注銷管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延期或申請延期但經審查不予延期的,頒證部門要在有效期滿或做出不予延期決定后10個工作日內,依法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撤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應在撤銷決定做出后10個工作日內依法注銷。建設工程影響生產系統的改(擴)建煤礦,應停止生產,依法暫扣或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證,防止邊建設邊生產。
(八)規范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管理。除限期淘汰的落后產能煤礦外,原則上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煤礦企業采礦許可證到期、未取得新的采礦許可證時,應停止生產,待完成采礦許可證延期手續后方可恢復生產。
(九)加強安全生產許可檔案管理工作。煤礦企業在提交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申請時,可采取郵寄等方式向頒證部門提供與在線提交的申請文件、電子材料相對應的紙質材料。煤礦企業要對提交的電子材料和紙質材料的一致性負責。
四、 加強安全許可事后監管措施
(一)嚴格執法檢查。要加強執法檢查,重點檢查煤礦企業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許可條件,對不符合條件的,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對開采設計、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煤礦,要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實施重點監察,不符合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條件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嚴懲失信行為。對承諾具備許可條件但檢查發現失信的煤礦企業,要嚴格依法處罰,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對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虛假承諾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要依法撤銷已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且在一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申請。對存在違法違規失信行為的煤礦企業,要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和“黑名單”管理。
(三)加強煤礦分類監察。根據煤礦安全管理、災害程度、生產布局等因素,對煤礦實施分類監管。安全保障程度較低的煤礦要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檢查頻次,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要依法暫扣或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
(四)加強信息化遠程監察。采取“互聯網+監管”模式,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在線檢查和隨機抽查,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將煤礦違法違規行為、在用設備自檢自查、重大隱患整改驗收等信息與安全生產許可審批系統關聯,為審查、監管提供輔助信息。通過信息化系統,將有關政策要求、監管信息直接推送到企業,使企業獲取執法部門的信息和服務更加暢通便捷。
(五)嚴格復產驗收。停產煤礦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要求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進行復產驗收。擅自復產的,應責令其立即停產整頓。要加強對復產驗收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驗收不認真的要責令其糾正。
(六)強化社會監督。及時公開許可信息,要在做出頒發、暫扣、注銷、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政府門戶網站公開。依法及時處理投訴舉報,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煤礦安全生產監督。
五、 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要高度重視行政許可“放管服”和“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認真落實各項改革措施,確保任務明確、責任到人,為改革試點工作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強化信息歸集共享。要將執法檢查、行政處罰等信息及時歸集至相關政務服務系統。對于可通過信息共享獲取的信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要積極回應地方信息需求,制定便捷可行的信息歸集共享實施方案。
(三)加強服務引導。建立問題發現和跟蹤機制,做好許可受理、政策宣傳、在線申報系統運維等相關保障工作。要廣泛聽取企業意見,做好政策宣講和在線申辦系統使用培訓,及時解答問題,指導企業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許可申辦,形成相互理解、關心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圍。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安全生產 煤礦 許可證 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