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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一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組織者被判刑25年
新華社濟南10月16日電(記者 王志)在山東各市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實施刑事犯罪219起,造成有的被害人實施自殺行為;“套路貸”放款近500萬元,通過簽訂虛高借款協議或合同收獲2000余萬元;人數眾多、行為惡劣、后果嚴重……15日,山東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李鯤鵬等28人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作出一審宣判,組織者李鯤鵬被判處25年有期徒刑。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鯤鵬以其為實施違法犯罪而成立的“天鵬商會”“天晟金融”為依托,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謀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鯤鵬、王宏鵬、陳上帥為組織者、領導者,劉浩、孫志勇等人為骨干成員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據介紹,這一黑社會性質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以快速放款、低利息、無抵押為誘餌,吸引16至28歲之間無經濟來源或者經濟尚未完全獨立、易上當受騙的職業院校在校學生或剛參加工作的年輕人群體借款,并誘騙、逼迫借款人簽訂明顯超過本金的虛假借款協議,制造虛假給付事實。該組織設置苛刻的履約期限和條件,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當借款人無力償還時,指使催討人員使用毆打、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采取在借款人家門口放鞭炮、噴侮辱性文字、揚言給借款人家里送花圈等暴力、威脅和“軟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及其親屬“索債”。
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山東各市長期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實施敲詐勒索、強迫交易、詐騙、非法拘禁、搶劫等刑事犯罪219起,違法行為19起,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違法犯罪活動侵害的群眾不敢通過正當途徑維護權益,并且造成有的被害人或親屬實施自殺行為、有的被害人輟學或失業等嚴重后果,在全省部分職業院校造成了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等數罪并罰,判處李鯤鵬有期徒刑25年,判處王宏鵬有期徒刑24年,判處陳上帥有期徒刑22年,并均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其余25名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5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相應罰金。(完)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組織 社會性 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