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天下 天下
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
第六章 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黨和國家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的實施工作由黨中央統一部署,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按照黨中央要求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黨委按照黨中央統一部署研究制定本地區實施方案,按程序報批后方可實施,并對實施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八條 經批準發布的各部門各單位“三定”規定、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等,是機構編制法定化的重要形式,具有權威性和嚴肅性,是各部門各單位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三定”規定的重大調整,應當報上級黨委批準后實施。
第十九條 建立機構編制報告制度。下級黨委應當向上級黨委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各地區各部門落實機構改革、重大體制機制和職責調整等任務的情況,應當及時按程序報告。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在權限范圍內能夠解決的應當主動協調解決,超出權限的應當按程序請示,重大事項報黨中央決定。
各部門應當定期向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報告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情況。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應當定期向本級黨委報告機構編制管理情況,重要事項向上一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條 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職責劃分規定在理解上有分歧的,應當主動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意見,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備案審查。協商不一致的,應當提請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協調。
第二十一條 建立編制統籌調配和動態調整機制。根據黨和國家事業發展需要,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按照機構編制管理權限,加強編制的統籌調配和動態調整,建立部門間、地區間編制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二條 充分發揮機構編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礎性作用,對編制使用實行實名管理,建立機構編制管理同組織人事、財政預算管理共享的信息平臺。
第七章 監督問責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黨委(黨組)對本地區本部門機構編制管理和監督負責。
第二十四條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及其辦公室應當按照相應權限,對機構編制工作規定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糾正違紀違法行為,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本級黨委提出問責建議。
建立機構編制核查制度,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在本級黨委一屆任期內至少組織1次管理范圍內的機構編制核查。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采用科學方法,對機構編制執行情況和使用效益進行客觀評估,或者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改進機構編制管理、優化編制資源配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機構編制工作情況和紀律要求執行情況應當納入巡視巡察、黨委督促檢查、選人用人專項檢查、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等監督范圍,發揮監督合力。
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加強與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和組織人事、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健全情況通報、信息共享、線索移送、整改反饋等工作機制,必要時組成工作組,開展聯合督查。
第二十六條 機構編制工作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嚴禁以下行為:
(一)在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和機構編制重大決策部署過程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搞變通、拖延改革或者逾期不執行、不報告;
(二)擅自設立、撤銷、合并機構或者變更機構名稱、規格、性質、職責權限,在限額外設置機構,變相增設機構或者提高機構規格;
(三)擅自增加編制種類、突破行政編制總額增加編制、改變編制使用范圍、擠占挪用基層編制,擅自超編錄(聘)用、調任、轉任人員,擠占挪用財政資金、其他資金為超編人員安排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
(四)違規審批機構編制、核定領導職數,或者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
(五)偽造、虛報、瞞報、拒報機構編制統計、實名信息和核查數據;
(六)實施其他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未經黨中央授權,任何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地方機構設置。堅決制止和整治通過項目資金分配、督查考核、評比表彰、達標驗收等方式干預機構設置、職能配置和編制配備的行為。
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不得就機構編制事項作出具體規定,不得作為審批機構編制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各級機構編制委員會有權采取通報批評、責令限期糾正、予以糾正等處理措施。對有關責任人,可以采取約談、責令說明情況、下達告誡書等處理措施。
對違規超職數、超規格配備領導干部,違規超編錄(聘)用、調任、轉任人員,擠占挪用財政資金、其他資金為超編人員安排經費,以虛報人員等方式占用編制并冒用財政資金等行為,有關機關應當依規依紀依法查處和糾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以及對機構編制違紀違法行為查處和追責不力、問題整改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等有關部門舉報,受理機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編制工作,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