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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高溫津貼”落到實處

2019年07月21日 15:34 | 作者:丁怡婷 |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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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各地相繼進入盛夏高溫時段。環衛工、建筑工等勞動者頂著烈日、冒著酷暑堅守一線。高溫下作業,他們的權益能得到哪些保障?又該如何進一步完善?記者采訪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謝增毅。

問:近些年,我國在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方面有哪些進步?當前高溫津貼的發放條件和標準是怎樣的?

答:2012年有關部門制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對上世紀60年代公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進行修訂,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有了更加全面系統的規定,比如對高溫條件下的勞動禁忌標定了清晰界線;明確將勞動者高溫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等。近年來,不少地方陸續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對高溫作業勞動保護、防暑降溫工作作出要求。

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一些地方也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高溫津貼標準進行動態調整。例如,前不久上海規定自今年6月起,夏季高溫津貼標準從200元/月調整為300元/月;福建規定從今年5月起,夏季高溫津貼標準從200元/月調整為260元/月。再例如天津規定,高溫津貼標準和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掛鉤,可隨職工平均工資的上漲而提高。

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問:當前,一些用人單位在高溫津貼的落實上仍打折扣,比如明發津貼暗扣工資、以防暑降溫飲料和必需藥品充抵高溫津貼等,這是個老生常談的問題了。落實不到位的原因有哪些?

答:首先需要明確,獲得高溫津貼是勞動者的權利,不是可有可無的。高溫津貼落實不到位的原因有多方面:

——有關高溫津貼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人社部、全國總工會等四部門印發的《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中,各地有關高溫津貼的規定也多以“通知”等紅頭文件形式為主,我國在法律上并沒有明確規定高溫津貼,因此,這項制度的權威性和強制性還不夠,用人單位、勞動者等對其知曉程度不高,一些用人單位重視程度也不夠。

——有關高溫津貼的監督還比較乏力。誰來監督政策落實、違反相關規定的罰責等還不夠清晰。

——勞動者主張權利存在困難。高溫津貼涉及天氣狀況、工作環境等情況,對證據要求較高,加上支付高溫津貼容易被用人單位以其他方式規避,勞動者主張權利的難度較大。

問:用人單位如果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高溫作業勞動保護,勞動者應如何維護自身利益?

答:勞動者可以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或向工會反映。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應及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要求,同時可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投訴,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需要提醒的是,勞動者應提高維權意識和證據意識,保留考勤表、天氣預報、工作環境溫度等能夠證明工作環境已達到發放高溫津貼標準的有效證據。

問: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方面,接下來還應如何完善,將其做好做實?

答: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加強法治建設,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是提高立法層級。應提高有關高溫勞動保護和高溫津貼制度的立法層級,適時將相關內容規定于法律或行政法規之中,提高制度的權威性和強制性。

二是完善相關制度。目前各地有關高溫津貼的標準和發放方式差異比較大,一些地方高溫津貼多年未調整,標準過低,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工資水平不相稱。可以建立高溫津貼定期動態調整機制,簡化高溫津貼的支付條件和支付方式,明確用人單位保存工作場所溫度記錄等材料的義務,完善舉證責任規則等。

三是加強監督檢查。相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特別是對建筑工地等室外作業場所進行重點監察,及時處理有關投訴,督促用人單位落實防暑降溫的主體責任。加大對拒不履行義務的用人單位的處罰力度。此外,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涉及不同部門,還應加強協調、形成合力。

四是擴大法治宣傳。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使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認識到高溫津貼等勞動保護措施既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也是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增強社會各界高溫勞動保護的意識。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高溫 津貼 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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