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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北京市最低小時工資增至12.64元
最低小時工資7月起增至12.64元
公積金等四項不計入本市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本報訊(記者 解麗)昨日,市人力社保局下發《關于調整北京市2019年最低工資標準的政策解讀》(以下簡稱“解讀”)。根據解讀,7月1日起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調整到每小時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解讀明確,勞動者應得的加班費、個人應繳納的社保費用和住房公積金等四類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
解讀指出,職工的失業保險金、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以及單位停工、停業等情況下職工的基本生活費,將隨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上漲。
解讀強調,下列項目不作為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勞動者在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勞動者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他收入。這意味著,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指的是職工拿到手的“純收入”。
解讀還明確,7月起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24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56元/小時,以上標準包括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本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所謂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對于實行計件工資形式的企業,要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保證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應得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生產經營正常、經濟效益持續增長的企業,原則上應高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工資;因生產經營困難確需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全體勞動者或部分崗位勞動者工資的,應當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或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此外,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北京市最低小時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