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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個人所得稅嚴重失信當事人被實施聯合懲戒
原標題:發改委:個人所得稅嚴重失信當事人將被實施聯合懲戒
新京報快訊 國家發展改革委19日發布《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及《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等文件要求,加快推進個人誠信體系建設,強化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協同共治,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我司會同稅務總局研究起草了《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關于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及《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強化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協同共治,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現就加強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總體要求
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是黨中央、國務院著眼于優化稅收制度、推動經濟發展、惠及百姓民生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部署。各地區各部門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和部署,以培育誠信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記錄,完善守信激勵與失信懲戒機制,加強個人信息安全和權益維護,有效引導納稅人誠信納稅,公平享受減稅紅利,推動納稅服務領域信用體系建設邁上新臺階。開展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要堅持依法推進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機制;要堅持業務協同原則,充分發揮各業務主管部門在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中的組織引導和示范推動作用,形成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合力;要堅持權益保護原則,注重納稅人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健全信用修復機制,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二、 建立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管理機制
(一)全面實施個人所得稅申報信用承諾制。稅務部門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單中設立格式規范、標準統一的信用承諾書,納稅人需對填報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諾。信用承諾的履行情況納入個人信用記錄,提醒和引導納稅人重視自身納稅信用,并視情況予以失信懲戒。
(二)建立健全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記錄。稅務總局以自然人身份證號碼為唯一標識,以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報送記錄、違反信用承諾和違法違規行為記錄為重點,研究制定自然人納稅信用管理的制度辦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納稅信用信息采集、記錄、查詢、應用、修復、安全管理和權益維護機制,依法依規采集和評價自然人納稅信用信息,形成全國自然人納稅信用信息庫,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立數據共享機制。
(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為認定機制。對于違反《稅收征管法》《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存在偷稅、騙稅、騙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惡意舉報、虛假申訴等失信行為的當事人,稅務部門將其列入重點關注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對于情節嚴重、達到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標準的,稅務部門將其列為嚴重失信當事人,依法對外公示,并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共享。
三、 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
(一)對個人所得稅守信納稅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機會。探索將個人所得稅守信情況納入自然人誠信積分體系管理機制。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記錄持續優良的納稅人,相關部門應提供更多服務便利,依法實施綠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勵措施;鼓勵行政管理部門在頒發榮譽證書、嘉獎和表彰時將其作為參考因素予以考慮。
(二)對個人所得稅嚴重失信當事人實施聯合懲戒。稅務部門與有關部門合作,建立個人所得稅嚴重失信當事人聯合懲戒機制,對經稅務部門依法認定,在個人所得稅自行申報、專項附加扣除和享受優惠等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向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送相關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數據動態更新機制,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
四、 加強信息安全和權益維護
(一)強化信息安全和隱私保護。稅務部門依法保護自然人納稅信用信息,積極引導社會各方依法依規使用自然人納稅信用信息。各地區各部門要按最小授權原則設定自然人納稅信用信息管理人員權限。加大對信用信息系統、信用服務機構數據庫的監管力度,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和個人隱私,確保國家信息安全。
(二)建立異議解決和失信修復機制。對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記錄存在異議的,納稅人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異議申請,稅務機關應及時回復并反饋結果。自然人在規定期限內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可以通過主動做出信用承諾、參與信用知識學習、稅收公益活動或信用體系建設公益活動等方式開展信用修復,對完成信用修復的自然人,稅務部門按照規定修復其納稅信用。對因政策理解偏差或辦稅系統操作失誤導致輕微失信,且能夠按照規定履行涉稅義務的自然人,稅務部門將簡化修復程序,及時對其納稅信用進行修復。
五、 強化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各地區各部門要統籌實施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管理工作,完善配套制度建設,建立聯動機制,實現跨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構建稅收共治管理、信用協同監管格局。要建立工作考核推進機制,對本地區、本部門個人所得稅納稅信用建設工作要定期進行督促、指導和檢查。
(二)加強納稅人誠信教育。各地區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渠道,做好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政策解讀和輿論引導,加大依法誠信納稅的宣傳力度;依托街道、社區、居委會,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提升全社會誠信意識,形成崇尚誠信、踐行誠信的良好風尚。
編輯:曾珂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嚴重失信當事人被實施聯合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