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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進入“燒烤模式”,有多少勞動者拿到高溫津貼?
進入7月以來,全國多地進入“燒烤模式”,部分地區最高氣溫達40℃以上。中央和地方政府就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出臺措施,重申高溫津貼應發放到位。
記者發現,一些行業和企業發放高溫津貼仍不到位,有勞動者反映“聽說過、沒拿過”。此外,今年以來,上海、福建、天津等省市陸續調整高溫津貼標準,但有的地方標準多年未變。
有勞動者反映“聽說過、沒拿過”,用人單位“花式克扣”
7月的一天中午,北京地面溫度近39℃。53歲的唐師傅在西城區金融街街道一處建筑工地上,跟工友們頂著灼熱的陽光清理建材垃圾,汗水濕透了他的衣服。
“聽說過高溫津貼,就是從來沒見過。”唐師傅告訴記者,他在全國各地建筑工地上干了20年,從來沒領到過高溫津貼。其他工友們也反映,在網上、新聞上看到過高溫津貼,但不知道自己是不是能享受、每個月該領多少。
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記者在北京、江蘇等地采訪了解到,各地人社部門連續多年進行專項執法檢查,但仍有少數行業和單位落實不到位,一些勞動者反映沒拿過高溫津貼。
項目施工方一位白姓工作人員解釋,去年夏天高溫天氣期間,公司向工人發放了藿香正氣水等物品,今年防暑降溫物資還沒有采購。“我們公司的員工是享受高溫津貼的,但建筑工人不是和公司簽的勞動合同,高溫津貼應由包工頭發放。”
徐州市人社局勞動關系處主任科員孫柱說,在檢查中發現,民企對高溫津貼落實相對不夠,此外,建筑、物業等臨時崗位較多的行業也是高溫津貼少發、漏發的“重災區”。除了日常檢查發現和受理員工舉報,人社部門對用人單位落實高溫津貼的約束力也有限。
此外,記者采訪發現,一些用人單位為減少高溫津貼的發放,手段花樣繁多:有的把高溫津貼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或者把本該平時發放的獎金,一部分計為高溫津貼;有的通過發放防暑降溫物品替代高溫津貼,用西瓜、綠豆湯打發了事。有工人算了這樣一筆賬:“西瓜2元一斤,綠豆湯3元一碗,一個月下來也只有幾十元的成本,比發兩三百元的高溫津貼省多了。”
針對上述現象,山西省勞動保障監察總隊日前明確表示,高溫津貼是勞動報酬的組成部分,并非可發可不發的“福利”,不按規定發放高溫津貼等同于拖欠工資。用人單位給高溫下勞動者提供足夠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藥品是應盡義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多地調整高溫津貼標準,有的地方十余年未變
記者發現,自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2012年印發以來,至少24個省區市調整過高溫津貼標準。今年以來,上海、福建、天津等省市又陸續調整高溫津貼標準。
4月底,福建省對現行夏季高溫津貼發放標準進行調整,5月應當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支付標準由每人每天9.2元提高到12元;6月至9月應當按月或按實際高溫天數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每人每月由此前的200元調整為260元。今年5月,上海人社部門宣布,夏季高溫津貼標準從每月200元調整為每月300元,每年6月至9月發放。
與此同時,上海、福建兩地都把高溫津貼納入了工資總額。這就意味著,企業在計算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時,也應將高溫津貼計算在內。
按照規定,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但有的地方高溫津貼標準“原地踏步”多年,有的超過10年未變。
河南省每天10元的高溫津貼標準,從2008年沿用至今;廣東省自2007年以來,高溫津貼的最高金額始終為每月150元;湖南省2005年規定,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最低每月150元,如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每人每天不低于6.9元,這一標準已有14年未予調整。
為勞動者撐起高溫下的法律“保護傘”
高溫津貼的發放標準較為復雜,也給了一些企業空子可鉆。記者發現,長期以來,各地高溫津貼發放政策不一。在計算方式上,有的按月計算,有的按天甚至按小時計算;在工作崗位上,有的區分了室外作業、室內高溫作業、室內非高溫作業等。
專家指出,考慮到經濟發展、物價上漲等因素,夏季高溫津貼應做到逐年調整,同時兼顧企業的承受能力。
北京大成(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徐莉認為,高溫天氣的認定往往根據氣象部門發布的消息,但發布的氣溫與體感溫度有差異,另外很難要求每個工地實時監測氣溫。這就需要通過加強立法予以明確。同時,應簡化高溫津貼發放標準,讓勞動執法部門和仲裁部門有法可依。
針對克扣高溫津貼企業違規成本低的問題,金浩建議,引入信用評價、聯合懲戒機制,將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推動高溫津貼發放到位。(新華社北京7月18日電)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高溫 津貼 發放 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