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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2019年07月15日 18:54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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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

(一)直接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

(三)貫徹黨和國家經濟方針政策、決策部署不堅決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措施、目標責任書等規定的領導干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五)未經民主決策程序或者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 領導干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領導責任:

(一)民主決策時,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二)違反部門、單位內部管理規定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三)參與相關決策和工作時,沒有發表明確的反對意見,相關決策和工作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或者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監管,未及時發現和處理所管轄范圍內本級或者下一級地區(部門、單位)違反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問題,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責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后果應當承擔責任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二條 對被審計領導干部以外的其他責任人員,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可以適當方式向有關部門、單位提供相關情況。

第四十三條 審計評價時,應當把領導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對領導干部在改革創新中的失誤和錯誤,正確把握事業為上、實事求是、依紀依法、容糾并舉等原則,經綜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責或者從輕定責,鼓勵探索創新,支持擔當作為,保護領導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

第六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四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公告等結果運用制度,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以及審計整改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干部本人檔案。

第四十五條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以適當方式通報或者公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對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運用審計結果:

(一)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

(二)對審計發現的問題作出進一步處理;

(三)加強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重要參考。

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黨中央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運用審計結果:

(一)根據干部管理權限,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參考;

(二)對審計移送事項依規依紀依法作出處理處罰;

(三)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要求,在對相關行業、單位管理和監督中有效運用審計結果;

(四)對審計發現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提出的審計建議及時進行研究,并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重要參考。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以適當方式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反饋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

第四十八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根據審計結果,應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以及組織部門或者主管部門;

(二)對審計決定,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

(三)根據審計發現的問題,落實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采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四)根據審計建議,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強管理;

(五)將審計結果以及整改情況納入所在單位領導班子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的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以及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的職責、權限、法律責任等,本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黨中央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執行。

第五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對內部管理領導干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參照本規定執行,或者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

第五十一條 本規定由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同時廢止。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審計 領導干部 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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