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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2019年07月15日 18:54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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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審計實施

第二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并實施審計。

第二十二條 對同一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以及同一部門、單位2名以上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同步組織實施,分別認定責任。

第二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以下統稱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抄送同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等有關單位。

地方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由上一級審計機關送達。

第二十四條 實施經濟責任審計時,應當召開由審計組主要成員、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安排審計工作有關事項。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審計組應當在被審計單位公示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紀律要求和舉報電話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應當聽取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

對地方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還應當聽取同級人大常委會、政協主要負責同志的意見。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聽取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的意見,及時了解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考察考核、群眾反映、巡視巡察反饋、組織約談、函詢調查、案件查處結果等情況。

第二十六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以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提供與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被審計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報告;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工作報告、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決定、請示、批示、目標責任書、經濟合同、考核檢查結果、業務檔案、機構編制、規章制度、以往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資料;

(三)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四)與履行職責相關的電子數據和必要的技術文檔;

(五)審計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七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加強與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等其他審計的統籌協調,科學配置審計資源,創新審計組織管理,推動大數據等新技術應用,建立健全審計工作信息和結果共享機制,提高審計監督整體效能。

第二十九條 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可以依規依法提請有關部門、單位予以協助。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三十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派出審計組的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一般包括被審計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總體評價、主要業績、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和責任認定、審計建議等內容。

第三十一條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審計組審計報告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組審計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組應當針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進一步研究和核實,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連同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

第三十三條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按照規定程序對審計組審計報告進行審定,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同時出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的基礎上,簡要反映審計結果。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事實清楚、評價客觀、責任明確、用詞恰當、文字精煉、通俗易懂。

第三十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等審計結論性文書按照規定程序報同級審計委員會,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送組織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送紀檢監察機關等聯席會議其他成員單位、有關主管部門。

地方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結論性文書,由上一級審計機關送有關組織部門。根據工作需要,送有關紀檢監察機關。

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應當送達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

第三十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線索,由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定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理的問題線索,由審計機關依規依紀依法移送處理。

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單位存在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三十六條 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結束后,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組織召開會議,向被審計領導干部及其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等有關人員反饋審計結果和相關情況。聯席會議有關成員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參加。

第三十七條 被審計領導干部對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同級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申訴。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成復查工作小組,并要求原審計組人員等回避,自收到申訴之日起90日內提出復查意見,報審計委員會批準后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地方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干部對上一級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審計機關申訴。上一級審計機關應當組成復查工作小組,并要求原審計組人員等回避,自收到申訴之日起90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復查決定為最終決定。

本條規定的期間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間屆滿日。

第五章 審計評價

第三十八條 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根據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在審計查證或者認定事實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堅持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相結合,依照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政策規定、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在審計范圍內,對被審計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包括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個人遵守廉潔從政(從業)規定等情況,作出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價。

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對審計中未涉及的事項不作評價。

第三十九條 對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權責一致原則,根據領導干部職責分工,綜合考慮相關問題的歷史背景、決策過程、性質、后果和領導干部實際所起的作用等情況,界定其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或者領導責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審計 領導干部 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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