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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醫保局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力度 個人出借醫保卡或遭嚴懲
人民網北京4月12日電 醫療保障基金是公民享有的一項社會福利,為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維護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國家醫保局日前發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將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管力度,大力打擊騙保行為,并明確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協議管理醫師藥師、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個人相應義務。
條例規定,對于定點醫藥機構的不合理醫療、虛構醫療服務或其他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等行為,經辦機構將給予警示約談、限期整改、暫停撥付、暫停科室結算、暫停醫(藥)師服務資格、中止醫藥機構聯網結算、暫停醫藥機構定點協議直至解除協議。條例明確提出,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個人不得出租(借)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違規者將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暫停其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并視情節嚴重程度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意味著以往親友共用社保卡的現象在未來將遭到嚴懲。
條例還指出,納入協議管理的定點醫療機構執業醫師及藥師、定點零售藥店執業藥師不得偽造變造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藥品和醫療器械出入庫記錄、財務賬目等材料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應遵循醫療保障協議醫師藥師管理規定,根據醫療保障管理規定和協議約定提供醫藥服務。違者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追回醫療保障基金,暫停其聯網結算待遇不超過12個月,并處違法數額五倍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強調,在監管過程中,一是加強信用管理,將醫療保障信用管理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從而對被納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主體的社會生活產生影響,如高鐵、飛機限乘等。二是建立信息報告制度,加強對定點醫藥機構報告信息的檢查、抽查、分析、運用,對發現的問題依法處理。三是引入飛行檢查、智能監控、舉報獎勵、人大監督、社會監督等多種監管方式。
根據條例顯示,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醫藥服務行為和醫藥服務費用進行依法監管,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依法查處,并委托醫療保障監督執法機構,開展相關行政執法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將采取日常監督和專項監督、現場監督檢查和非現場監督檢查、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等方式,對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參保人員及醫療救助對象等,根據工作需要聯合相關部門開展多部門聯合檢查。
條例最后提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侵害醫療保障基金的違規違法行為進行舉報、投訴。公眾可在2019年5月10日前,通過條例提供途徑就條例提出相關意見。(實習生翟悅)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醫療保障 基金 醫保 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