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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基層社會治理深植實踐溫暖人心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黨的工作最堅實的力量支撐在基層,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最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也在基層,必須把抓基層打基礎作為長遠之計和固本之策,絲毫不能放松。這一論述是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在社會治理領域的重要指南,關系人民幸福安康、社會和諧穩定、國家長治久安,為社會治理制度體系提供更完備、更穩定、更管用的“總鑰匙”,是我們不斷探索創新基層社會治理新模式、推進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設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根本坐標。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社會面貌發生著深刻變化,對既有利益格局進行著深刻調整,這要求我們在繼續推動發展的基礎上,著力化解影響社會秩序和活力的新的結構性矛盾,通過不斷創新的社會治理,持續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
1. 促進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在基層社會治理中有機統一
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征,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統一于我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偉大實踐。經濟社會、民生保障的發展成果,都在基層實踐中得以實現。因而,國家治理的價值關懷與最終歸宿都落腳于基層,基層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礎。
我們必須盯住基層社會治理薄弱點空白點,把黨的領導落實到基層,把黨的組織健全到基層,把政治素質高、治理服務能力強、群眾認可的骨干人才選配到基層,以黨建覆蓋推動治理落地。推動黨建寫入社會組織章程,支持黨組織健全的社會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服務項目,更好參與治理,使黨組織成為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火車頭”;搭建黨員發揮作用的平臺和載體,提升黨員參與基層治理的能力,鼓勵黨員在基層社會治理關鍵環節、重大任務中有所作為,使黨員成為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主心骨”。
人民當家作主追求廣泛、真實、管用,基層民主是國家民主政治建設的關鍵環節。豐富和發展基層民主,既要堅持從國情出發、從實際出發,又要回應基層的現實要求、著眼解決現實問題。新時代,“廣泛”就是要充分挖掘群眾中的“內部潛力”,鼓勵其有序進行基層選舉、參與民主管理、深化民主監督;“真實”就是絕不照搬西方式“民主”,而是把民主形式落實到“政務公開”和“財務公開”等群眾普遍關心的關鍵環節,將部門開支等項目進行公開,做到讓群眾看得懂、摸得清;“管用”就是依靠群眾,解決關系他們切身利益的問題,讓基層民主為社會和諧實實在在作出貢獻。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求我們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謀劃思路、推進基層社會治理。一些地區干部群眾探索出提高基層自治組織透明化程度為目標的“民主法治村”模式和系統化村規民約規范,為當地新農村法治建設奠定了扎實的制度基礎,為基層社會的民主法治建設樹立了標桿。我們要做到引導群眾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我們必須意識到只有扎實開展法律進基層的普法活動,提升基層群眾法治觀念和法律素養,才能營造辦事依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氛圍;只有讓基層群眾享受到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才能倡導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的法治秩序;只有健全落實依法決策機制,才能防止因決策不當引發社會矛盾的現象。
2. 促進法治、德治、自治在基層社會治理中深度融合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在我國,雖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是基層社會的法治意識、法治思維還需繼續鞏固,需要引導群眾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
法安天下,德潤人心,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規范社會行為、調節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中國社會重視價值倫理,有著濃厚鄉賢情結、宗族文化和禮儀傳統。但近年來,城鄉基層出現的一些道德滑坡現象,嚴重影響了社會和諧與人民幸福感的提升,人們逐漸意識到不從提高人的道德素質、強化道德自律方面入手,而只是就事論事、就矛盾論矛盾,社會治理的成效會非常有限。這就要求我們深入挖掘優秀傳統農耕文化蘊含的思想觀念、人文精神、道德規范,培育挖掘鄉土文化人才,弘揚主旋律和社會正氣,培育文明鄉風、良好家風、淳樸民風。村民社區的自治章程,應承載道德要求、弘揚美德義行,把人民群眾實踐中廣泛認同、較為成熟、操作性強的道德觀念及時上升為規則體系和群眾認同,將其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協調、與社會主義法律規范相銜接、與精神文明建設相促進,使村規民約在基層體現為人民群眾真心尊崇的良法,使執法守法在基層體現為溫暖基層民眾的善舉。
以村民居民自治為內容的基層群眾自治,是基層社會的現實要求。過去我們在基層工作中的經驗表明,基層政府無需對群眾利益相關的事情都“大包大攬”,而應當劃清“行政權力”與“自治權利”的邊界,讓基層自治組織回歸村民居民自治本位,讓人民群眾和基層政權機構一起承擔社會治理的任務。基層黨組織和政府,一方面應當鼓勵廣大群眾依照憲法和法律,通過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同自己切身利益相關的社會事務、經濟文化事業管理,通過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達到自我提高和基層善治;另一方面應做好督促,確保基層自治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開展,引導基層自治接受道德規范約束。
3. 促進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和人民調解在基層社會治理中有效銜接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治理和管理一字之差,體現的是系統治理、依法治理、源頭治理、綜合施策。將政府主導的行政機制、法院主導的司法機制,與依托于基層群眾的人民調解機制有效銜接起來,是解決當前基層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途徑。
毋庸置疑,行政力量承擔社會沖突的應急反應職能,對于及時有效抑制沖突激化、平息矛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行政權力在參與糾紛解決中,具有民間性機制不具備的專門性和權威性,也具有司法機制不具備的能動性和高效性,應當按照“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完善對維護群眾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和豐富行政主體設立或主持的行政調解機制。通過這一機制的自愿、合法原則,使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以促使雙方當事人友好協商并達成協議,從而有效化解糾紛。
當前,我們應當強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權威地位,使群眾由衷感到權益受到了公平對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維護。人民法院作為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司法機關,肩負著實現社會公平正義、保障社會和諧穩定的職責,在這一過程中發揮著法治引領、矛盾預防、司法保障等作用。這一方面要求法院通過對具體案件的審理裁判和司法監督,促進依法履職、維護公平正義;另一方面,也需要法院善于運用訴訟調解這一手段,促使當事人和諧化解紛爭,真正做到案結事了。以檢察機關為重要主體的公益訴訟制度,避免了公共利益處于無保護、不設防狀態,使得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得以通過司法訴訟得到懲治,使得檢察機關可通過行使打擊刑事犯罪、作出檢察建議、行使法律監督、提起公益訴訟等職能,參與基層社會治理。
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關鍵在體制創新,核心是人,只有人與人和諧相處,社會才會安定有序。人民調解以當事人的同意作為其正當化的基礎,在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一機制為當事人在地位平等基礎上進行友好協商提供平臺,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從糾紛提交處理直至達成調解協議,均由當事人自愿協商決定,不允許任何人采取任何強制調解方式。其制度上的保密性和溫和性,功能上的自愿性和平等性,操作上的便捷性和高效性,使其容易取得當事人選擇與信任。此外,調解方式由事后被動調解轉化為事前主動調解,還能更大程度減少社會的不和諧因素,真正起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作用。
人民安居樂業,國家才能安定有序。黨的十九大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基層社會治理要維護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確保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得以實現,基層是一切工作的落腳點,社會治理的重心必須落實到城鄉、社區。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落實在社會治理領域,就應當將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地在基層貫徹好、實踐好;把自治、法治、德治作為基層社會治理的根本方式,構建起基層社會善治新體系;充分整合行政、司法、社會資源,以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激發基層社會治理新動能,維護社會長期穩定,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要。
(執筆人:潘燈)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治理 基層 基層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