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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年期可申請調崗” 山東新規引爭議
“更年期可申請調崗” 山東新規引爭議
癥狀需醫療機構確診后才可申請;調崗需用人單位同意;專家表示會變相增加女性就業難度
2017年3月3日,山東煙臺,女性求職者在信息屏上查找招聘信息。資料圖片/視覺中國
《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官網截圖
2月26日上午,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就日前發布的《山東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解讀。
《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該規定在被贊“關愛女性健康”“做法人性化”的同時,也招致爭議。有網友認為,此舉將社會應該承擔的責任全部交給企業,會導致女性就業更加困難、在職場受歧視。
昨日,濟南市司法局12348公共法律服務熱線的工作人員表示,是否應允調崗申請,決定權在用人單位。若單位不同意調崗,可解除勞動合同或申請勞動仲裁。
有專家認為,從經濟學角度上來看,該政策會變相增加女性的就業難度,增加維權成本。行政學家亦指出,“更年期”判定有難度,會降低實際執行效力,建議政府出臺相應配套措施,以降低企業成本。
提出患圍絕經期綜合征保護措施
昨天,新京報記者從相關部門獲得的一份發布會文字資料顯示,為保護女職工在勞動中的安全與健康,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制定了《辦法》《辦法》共26條,經山東省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2019年1月16日簽發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3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官網全文發布了該《辦法》。文中就女職工勞動保護范圍、責任主體、細化勞動保護措施、強化防止性騷擾和衛生保健措施、損害女職工權益的權利救濟途徑等五個方面,作出規定。
記者注意到,該《辦法》在國家規定的孕期、生育期、哺乳期保護基礎上,增加了女性經期、待孕期、圍絕經期的保護措施。
針對經期女職工,《辦法》中規定用人單位應給予保護,包括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從事的勞動;長久站立、行走勞動的,適當安排其工間休息;經醫療機構診斷證明痛經或者月經過多,申請休息的,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對于待孕女職工,《辦法》規定“待孕女職工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給予保護”。
針對患圍絕經期綜合征(更年期綜合征)的女職工,《辦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診斷為圍絕經期綜合征不能適應原安排的勞動,申請調整工作崗位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其能夠適應的其他勞動。
特殊勞動保護引起爭議
山東省司法廳黨委委員、政治部主任劉淼在2月26日的發布會上公開表示,《辦法》的頒布實施,對更好保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職業安全和生命健康,激發女職工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促進勞動關系和諧,推動山東省經濟社會長期穩定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劉淼說,基于女職工的生理特點,給予其特殊的勞動保護,是保障女職工身體健康、保障下一代身心健康的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
《辦法》發布后,第十六條有關女職工患圍絕經期綜合征保護措施引發社會廣泛討論。“關愛女性健康,人性化!”部分網友對山東省出臺的《辦法》表示“贊同”,他們認為處在更年期的女性,需要加倍的關心和照顧。
但也有一些網友對此政策提出質疑,認為此舉將社會應該承擔的責任全部交給企業,會導致女性就業更加困難、在職場更受歧視。
昨天,一名在山東工作的女性向記者表達了自己的看法,“這么多的禁忌條件,仿佛在強調女性天生就是弱勢,感覺像打著保護女性的名號,限制女性發展,不是誠心誠意地尊重女性”。該受訪者表示,新的辦法落實后,女性在工作中似乎更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政策推行后,如果女性向單位申請調崗時碰壁,維權成本也是相當高的”。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女職工 女性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