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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2018年11月08日 15:19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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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8日電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中國婦女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部分修改,2018年11月2日通過)

總則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是全國各族各界婦女為爭取進一步解放與發展而聯合起來的群團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婦女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中國婦女是建設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重要力量。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行動指南,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和發展馬克思主義婦女觀,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團結、引導廣大婦女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婦女發展道路,在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發揮積極作用,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自覺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改革創新,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發揮黨開展婦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作用,鞏固和擴大黨執政的階級基礎和婦女群眾基礎。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在新時代擔負著團結引導各族各界婦女聽黨話、跟黨走的政治責任,以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為工作主線,以聯系和服務婦女為根本任務,以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為基本職能。

第一章 任務

第一條 組織引導婦女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凝聚婦女。

第二條 團結動員婦女投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注重發揮婦女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獨特作用,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實踐作貢獻。

第三條 代表婦女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制定,參與社會治理和公共服務,推動保障婦女權益法律政策和婦女、兒童發展綱要的實施。

第四條 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傾聽婦女意見,反映婦女訴求,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有關建議,要求并協助有關部門或單位查處侵害婦女兒童權益的行為,為受侵害的婦女兒童提供幫助。

第五條 教育引導婦女樹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的精神,提高綜合素質,實現全面發展。

宣傳馬克思主義婦女觀,推動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營造有利于婦女全面發展的社會環境。宣傳表彰優秀婦女典型,培養、推薦女性人才。

第六條 教育引導婦女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文化,組織開展家庭文明創建,支持服務家庭教育,傳承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推動形成家庭文明新風尚。

第七條 關心婦女工作生活,拓寬服務渠道,創新服務方式,建設服務陣地,發展公益事業,壯大巾幗志愿者隊伍,加強婦女之家建設。聯系和引導女性社會組織,加強與社會各界的協作,推動全社會為婦女兒童和家庭服務。

第八條 鞏固和擴大各族各界婦女的大團結。加強同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和海外華僑華人婦女、婦女組織的交流合作,推進現代化建設和祖國和平統一。

第九條 積極發展同世界各國婦女和婦女組織的友好交往,加深了解、增進友誼、促進合作,積極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維護世界和平、促進共同發展作貢獻。

第二章 組織制度

第十條 婦女聯合會實行全國組織、地方組織、基層組織和團體會員相結合的組織制度。

婦女聯合會的地方和基層組織接受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婦女聯合會雙重領導。

婦女聯合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條 全國和地方婦女聯合會的領導機構,由同級婦女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婦女聯合會基層組織的領導機構由同級婦女大會或婦女代表大會選舉或推選產生。

第十二條 各級婦女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及產生辦法,由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三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產生,應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取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選舉;也可以先采取差額選舉辦法進行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再進行等額選舉。

第十四條 執行委員應執行婦女大會、婦女代表大會和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決議,積極參加婦女聯合會的有關活動,密切聯系和服務婦女群眾,反映婦女需求,努力開展婦女工作。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可隨時向常務委員會反映有關婦女工作的情況、問題,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執行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增補委員。執行委員中專職婦女工作者離開婦女工作崗位后,其執行委員職務自行卸免,替補人選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婦女聯合會,設區的市、自治州婦女聯合會,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婦女聯合會,地區(盟)婦女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設業務部門。

第三章 全國組織

第十七條 婦女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全國婦女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全國婦女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執行委員會討論決定,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全國婦女運動方針、任務及重大事項;

(二)聽取、審議和批準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修改《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四)選舉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

第十八條 全國婦女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貫徹執行全國婦女代表大會的決議,討論并決定婦女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人事安排事項。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全體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由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執行委員會的全體會議選舉主席一人、專兼職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是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的領導機構,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婦女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定期向執行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半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常務委員會下設書記處,由常務委員會推選第一書記和書記若干人組成,主持日常工作。

編輯:周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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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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