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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駁回張扣扣父親申訴:行兇者案發時確系未成年
疑問二
案發時王正軍是否是未成年人?
經法院審查,該案案發時農村戶口管理機關為鄉鎮人民政府,案發后公安機關提取了戶籍管理機關王坪鄉人民政府出具的“王正軍于1979年4月23日出生”的戶籍證明,證明王正軍案發時年齡17歲零4個月。該案在南鄭縣人民法院審理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張福如和相關證人均未對王正軍年齡及該份戶籍證明提出異議;本次申訴期間,張福如亦未能提交相關證據推翻該戶籍證明,所以原審法院認定王正軍作案時不滿18周歲證據確實充分。
張福如至今仍保留著22年前命案的所有相關資料
疑問三
是否存在為他人“頂包”的情形?
經漢中中院審查, 認定被告人王正軍故意傷害被害人的證據,除證人李麗萍、郭自忠、王富軍、王自新、楊桂英的證言及被告人王正軍的供述外,案發時張福如及其女兒張麗波也在現場,公安機關案發后及時對張福如及其女兒張麗波詢問取證。 張福如于1996年9月1日、10月18日證明:“案發時, 看見汪秀萍用扁鐵在王正軍頭上打了一下,后王正軍迎面用棒朝汪秀萍頭上打了一下,致汪倒地后于當晚22時許死亡。” 張福如女兒張麗波于1996年9月1日證明:“她回家拿來了一根扁鐵和一根扁擔,將扁鐵交給她媽,將扁擔交給她爸, 她媽用扁鐵打在王正軍頭上,王頭上流著血在路邊的柴堆里撿了一根木棒,迎面朝她媽的頭上打了一棒,她媽當場就倒在地上。”被告人王正軍亦供述汪秀萍持扁鐵擊打其頭面部后,其持木棒擊打汪秀萍頭部一下,致汪秀萍倒地。證人李麗萍、郭自忠、王富軍、王自新、楊桂英均證明傷害致死汪秀萍系王正軍一人所為。故現有證據能排除王正軍、王富軍共同毆打被害人以及王正軍替王富軍頂包的情形。
疑問四
王正軍為何以故意傷害罪定性?
經漢中中院審查,從該案起因及案發過程來看,案件系鄰里之間因瑣事引發;案發當天,被告人王正軍是在汪秀萍先持扁鐵打傷其頭面部并流血后,才臨時起意從現場撿拾木棒擊打汪秀萍頭部一棒,致汪倒地后,再沒有繼續實施加害行為。故原審判決支持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正軍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適用法律正確。王正軍的行為不符合故意殺人罪犯罪構成,不能以故意殺人罪定性。
疑問五
是否存在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法院申訴審查階段發現,原審法院在審理本案過程中確實存在公告填寫、庭審筆錄簽字不規范等情況,但不屬于違反法定訴訟程序的情形,沒有影響對本案實體的公正處理。漢中中院已要求原審法院加強司法規范化建設工作。
1996年,南鄭縣人民法院宣判時,張福如雖口頭表示上訴,但之后始終未向該法院或者上級法院提交書面上訴狀,也未口頭闡明上訴理由和請求,且張福如在原審上訴期滿后也領取了判決確定的民事賠償部分余下的1500元賠償款。判決生效后,王正軍被送交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張福如在領取賠償款后長達近22年時間內,從未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反映過其不服原審判決、人民法院有剝奪其訴訟權利的情形,更未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因此不存在原審法院剝奪張福如上訴權的情況。
疑問六
賠償9639.3元是如何確定的?
原審法院在審理該案時,依照1979《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的規定,和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經濟損失具體數額時,對喪葬費一般參照當年當地人民政府頒布的職工喪葬費標準,最終作出判處賠償的數額。陜西省人事廳、陜西省財政廳陜人險發[1995]107號《關于調整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后喪葬費標準的通知》規定,陜西省1996年死亡職工喪葬費標準為1500元。所以,原審法院根據王正軍的監護人王自新已實際支付被害人家屬喪葬費和其他費用8139.3元之外,再賠償1500元(共計9639.3元),是符合當時的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的。
疑問七
王正軍為何被準予假釋?
經審查原卷宗及西安中院減刑假釋卷宗,本案判決生效后,南鄭縣法院于1997年3月19日向南鄭縣公安局送交了執行通知,王正軍當日被送到陜西省少年管教所投勞服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5日作出(1999)西刑二執字第787號刑事裁定書,對罪犯王正軍準予減刑一年六個月,余刑執行至2002年2月28日止。2000年7月15日,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00)西刑二執字第984號刑事裁定書,對罪犯王正軍準予假釋。2000年8月18日予以釋放。王正軍實際服刑3年11個月20天。
我國1979年《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王正軍的減刑、假釋符合以上法律規定。
本組文/本報記者 孔令晗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法院駁回 張扣扣父親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