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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被精神病”134天:在院曾經歷過4次電擊
在院:被護士毆打致傷
在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134天里,趙陽經歷了4次電擊,多次捆綁或注射鎮定劑,每天吃3次藥片,每次10片藥左右,多是治療精神分裂癥的富馬酸喹硫平、氯氮平,以及治療抑郁癥的鹽酸舍曲林。
入院當天,李燕曾簽署過一份無抽搐電休克知情同意書。
趙陽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每次電擊后,他的身體狀態都很差,特別容易忘事,有時什么都記不得了。
但他一直堅稱自己從未接受過檢查就被直接送到醫院住院部開始治療,院方有意捏造他的病情。
值得一提的是,趙陽在入院后兩天所接受的腦電地形圖檢查中,報告結果為腦電圖未見異常,腦地形圖未見異常。但是8月19日進行的再一次檢查中,結論為界限性腦電圖,腦地形圖異常。也就是說,入院后趙陽在腦電地形圖檢查的表現上病情更嚴重了。
出院一年后,趙陽曾自行去河南科技大學第五附屬醫院做過同樣的檢查,結論為界限性腦電圖,不是精神病。
在答辯狀中,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解釋,腦電地形圖檢查作為一種常規檢查,多用來判斷有無癲癇、占位等神經系統疾病,不能用來判斷有無精神分裂癥。趙陽出院后所做的腦電圖結果,不能證明2015年7月20日趙陽沒有患精神病或不需要住院治療。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咨詢精神分裂癥治療的專家了解到,精神分裂癥的診斷標準比較“主觀”,更多依據醫生的專業判斷。
趙陽的入院記錄描述,趙陽思維散漫,邏輯倒錯,概念混亂,被害關系妄想明顯,幻聽可引出,行為怪異,一直拿手捂口鼻,注意力不集中,自知力缺知,初步診斷為精神分裂癥。
與常規病愈出院不同,趙陽出院的起因是他被護士毆打致傷。
2015年10月14日晚上,趙陽與精神衛生中心護士關靖冬發生言語及肢體沖突,導致趙陽受傷。趙陽回憶,因為他勸告病友不要更換床位,另一個房間更加危險,護士就無端動手毆打了他,導致他面部輕傷。
2015年11月30日,關靖冬和趙陽、李燕達成協議書,一次性支付趙陽母子撫慰金7000元。此后,任何一方不得再向社會公共管理部門、主管部門和關靖冬受聘的單位主張任何權利。
協議書稱,因趙陽住院期間干擾當班護士關靖冬正常工作,兩人發生言語及肢體沖突,引發醫患糾紛。事發后,關靖冬認識到自己的魯莽,主動誠懇向趙陽母子道歉并取得諒解。
簽署協議的同一天,趙陽得以出院,獲得自由。《病歷》記載,現患者臨床精神癥狀較前緩解,仍需進一步治療,患者堅持要求出院,經與患者家屬協調,于今日辦理出院,出院診斷是精神分裂癥。
離院:“十個億都賠償不了”
出院后,趙陽向河南省高校紀工委等部門反映自己被學校以患病為由強制治療并休學一事。
此后,洛陽師范學院外國語學院有關人員到趙陽家里,希望幫助他解決實際困難。趙陽并不領情:“十億都賠償不了,我寧愿要我原來的樣子。”
在受訪過程中,趙陽的反應比較慢,有時像按了暫停鍵一樣,需要緩一會兒才能回答問題,中途曾提出兩三次休息的請求。“我這3年多都沒有好好睡覺過。”趙陽自述自己出院后身體大不如前,記憶力下降,常常失眠。
趙陽提供的錄音中,學校領導多次承認陳貫安的做法不妥當,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不應該沒有匯報給領導就任由醫院把學生綁走,學校將對陳貫安進行批評教育,也希望趙陽能繼續學業,對趙陽住院期間學校沒有探視表達歉意。
在二審的開庭筆錄中,洛陽師范學院回應,趙陽曾多次在學校闖入領導辦公室,主要領導在接待趙陽時,完全是出于老師對學生的勸慰,且錄音是在老師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偷錄的,不能證明學校在趙陽起訴案件中存在過錯。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向外國語學院院長袁彩虹求證錄音里的聲音是否為其本人時,她稱“記不清了”“不知道”,也說“外國語學院沒有權利回應(此事)”。
庭審中,校方律師認為,學校老師只是本著對趙陽負責的態度履行高校的管理職責,趙陽卻對母校和老師不尊敬。
2017年11月23日,洛龍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洛陽師范學院在對學生管理過程中,對存在問題的學生及時與其家長聯系并反映情況,是學校對學生管理職責的體現,且洛陽師范學院并未參與原告的送醫、就醫及治療,不存在侵權行為。
原一審認為,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趙陽有自傷或傷人行為,不屬于必須強制治療的情形,且趙陽的門診檢查報告結論為不是精神病。因此,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對趙陽采取強制措施,行為欠妥不當,構成侵權。
一審判決后,趙陽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均提起上訴。
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在二審的答辯狀中稱:對趙陽進行診斷、治療的醫師是精神科執業醫師(副主任醫師),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有權有資格對趙陽進行精神障礙診斷、治療,診療行為合法、正確。
二審中,趙陽曾陳述,本案爭議的焦點并不是趙陽是否有精神病,而是衛生中心對趙陽強制治療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符合強制治療的法定條件。病人是否愿意治療是病人的權利,他人無權強加干涉。
2018年5月14日,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和洛陽師范學院對趙陽是否構成侵權應以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有過錯為基礎。
而且,本案中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是否有過錯屬于專業問題,應該參考司法鑒定予以認定,因此撤銷原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對此,趙陽的另一位代理律師張曉麗稱,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8條,醫院違反《精神衛生法》第30條的規定,在趙陽不自愿的情形下強制治療,可以直接推定醫院存在過錯,不需要司法鑒定。
從2015年11月30日離開精神病院至今快3年了。3年里,趙陽一直在討說法,但他也很擔心媒體曝光后會影響到自己和母親的生活。“我一直生活在底層,我知道底層對精神病(的誤解),他們可以肆意地說我們一輩子”。
10月10日,洛龍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由于時間原因,法庭質證程序尚未完成,下次開庭時間未定。
10月16日,該院公開回應稱,“目前該案正在依法審理中,我院將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趙陽 治療 精神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