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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被精神病”134天:在院曾經歷過4次電擊

2018年10月18日 09:33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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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我人品怎么樣?”“你覺得我是不是精神病?”“我有異常嗎?”

這幾個問題,趙陽(化名)問過他的兩個舍友,他的學院院長袁彩虹,也問了初識的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在2015年7月20日之前,洛陽師范學院外國語學院英語教育專業學生趙陽從沒想過有一天他會問出這幾個問題。7月20日那天,學院負責學生工作的副書記陳貫安通知趙陽的母親李燕(化名)到校,稱趙陽在學校行為表現異常,屬于精神障礙患者,在趙陽不自愿的情況下,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醫務人員強制趙陽就醫。直到2015年11月30日,趙陽才出院。

出院后,趙陽起訴了洛陽師范學院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后續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共計17萬元,并公開賠禮道歉。

該案經歷了一審判決,二審發回重審。

2018年10月10日,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重審了該案件。

開庭后,趙陽(右)和代理律師張曉麗在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前合影。

開庭后,趙陽(右)和代理律師張曉麗在洛陽市洛龍區人民法院前合影。

入院:趙陽本人不愿意入院

在洛陽師范學院校方看來,趙陽不是一個服從管理的學生。二審的答辯狀顯示,洛陽師范學院認為,趙陽在校期間多次違反學校紀律,多次與老師同學發生沖突,也不與人交流,不遵守寢室管理規定,曾反復提出休學、復學。

趙陽解釋,由于入校后學校新建的寢室有裝修后的異味,他申請調換宿舍;他在“被精神病”入院治療前只提出一次休學、復學申請,因為他入學年紀比較大,班里其他女同學都是18歲,他感覺有些孤獨。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注意到,2014年10月29日,入學不久,趙陽以不適應學校生活,想提前就業為由提出休學申請。2015年1月8日,他又以經院系和家長做工作,放棄提前就業的想法為由,希望學校批準復學,自稱求學心切。

2014年,27周歲的趙陽以社會生的身份參加高考。此前,他已經在外打工多年。

內向,朋友較少,是趙陽的同學徐天(化名)對趙陽的評價。在他的印象里,趙陽在校時曾告訴他學院老師陳貫安對他不滿。

轉折點就是2015年暑假,也就是趙陽大一結束后的暑期期間,學院老師陳貫安致電趙陽的母親李燕,希望李燕將暑期留校的趙陽接回家。

在幾次電話交流中,陳貫安告知李燕趙陽的在校表現,懷疑趙陽生病,希望李燕能帶趙陽做精神科方面的檢查,或是把趙陽接到校外,由家長陪同租房子住。

為了孩子的學業,李燕來到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將兒子被老師懷疑患病一事告訴醫生徐民從,希望能做個檢查,隨后醫院派車由徐民從等醫護人員與李燕一同來到學校。

到校門口后,陳貫安與門衛溝通,允許李燕一行人進入校園,到趙陽的宿舍里與趙陽接觸。由于趙陽不愿意離開宿舍,陳貫安和徐民從、李燕商量,把趙陽綁走,李燕不同意,走進寢室為趙陽收拾東西。

李燕回憶,在為兒子收拾東西的時候,她發現陳貫安和徐民從等4人把趙陽雙手反綁,趙陽拼命掙扎。她嚇得大哭,多次請求醫護人員和老師放開趙陽。

陳貫安告訴李燕,得有精神病院的證明,證明趙陽真的沒有病,趙陽才能繼續上學。

為了能拿到證明,李燕同意陳貫安和徐民從將趙陽帶到醫院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她也隨著醫院的車來到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陳貫安沒有參與后續趙陽的送醫、就醫與治療。

在二審答辯狀上,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認為其協助李燕將趙陽送醫治療的行為并無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趙陽回憶,到了醫院,徐民從等人沒有把趙陽送到門診或進行檢查,而是直接把車開到住院部,一下車就把趙陽送進鐵柵欄里,強制趙陽就醫。李燕雖然不愿意趙陽直接住院,但本著希望入院后能做個檢查,出個證明報告,最終同意趙陽入院。

事后回想,趙陽覺得母親是個“糊涂蛋”,輕信了老師和醫生的話。

在住院證上,趙陽的入院情況一欄為“急”,入院狀態一欄為“護送”,診斷為“精神分裂癥”。入院狀態上除了“護送”,其他兩個選擇是“自行”和“搶救狀態運送”。趙陽的代理律師常伯陽解釋,“護送”意味著趙陽的入院狀態帶有強制性。

但在一審判決書上,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的陳述與趙陽母子所述有所出入:醫務人員到達現場(宿舍)后,結合現場判斷、情感方面判斷、自知力判斷等及既往病史,將趙陽初步診斷為精神分裂癥。

徐民從副主任醫師向李燕講明了趙陽的疾病診斷、病情、危害程度、處理建議。李燕反復勸導趙陽接受住院治療,經一個多小時勸說無效。最后,李燕懇求醫護人員協助護送趙陽到醫院接受住院治療。

雙方描述唯一的交叉點,就是趙陽在不自愿的情形下住院治療。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

其中,當就診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而當就診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

常伯陽律師認為,趙陽從來沒有發生過傷害自身的行為或有傷害自身的危險,也沒有發生過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因此即使監護人同意,精神衛生中心也不應該在趙陽不自愿的情形下,對趙陽強行治療。

當天的入院記錄顯示,趙陽意識清醒,認知、智能、記憶都正常。常伯陽律師分析,趙陽有自己判斷的能力,可以自行決定自己是否入院治療,且無論趙陽是否患病,學校都不應該剝奪他的受教育權,要求要有醫院證明才能繼續上學。

編輯:李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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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趙陽 治療 精神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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