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尋醫·問藥>醫訊同期聲醫訊同期聲
理順醫療糾紛有了“臨床路徑”
司法部、衛生健康委詳解《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為何要出臺此《條例》?規定了哪些內容?做了哪些基本規范?司法部、衛生健康委的負責人對《條例》進行了詳解。
問:請簡單介紹一下《條例》出臺的背景。
答:解決醫療糾紛是個世界性難題。美國、日本、德國等國在醫療糾紛處理上也都不同程度存在解決周期冗長、患者獲賠困難、醫患對立加劇等問題。2013年以來,我國在國家層面出臺了一系列有關化解醫療糾紛、維護醫療秩序的文件、措施,一些地方也注重醫療糾紛的預防、人民調解,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或相關政策,取得了實效。2013年到2017年,我國醫療糾紛數量實現了五年小幅遞減,但糾紛總量仍處于高位水平。因此在總結實施情況的基礎上,將近年來實踐中探索積累的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
問:請介紹一下《條例》的起草過程。
答:2015年1月,原衛生計生委向國務院報送了《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送審稿)》。原國務院法制辦先后兩次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過多次調研和專家論證會,并進行了部門協調。在此基礎上對送審稿進行了反復修改,形成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草案)》。今年4月,司法部會同衛生健康委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對草案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草案)》,2018年7月,國務院正式公布《條例》。
問:起草《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點:一是平衡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二是關口前移,通過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暢通醫患溝通渠道,從源頭預防和減少糾紛。三是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解決醫療糾紛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導以柔性方式化解醫療糾紛,減少醫患對抗,促進醫患和諧。
問:《條例》在醫療糾紛預防方面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 一是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的日常管理。《條例》規定,開展診療活動應當以患者為中心,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診療相關規范、常規,遵守職業道德;醫療機構應當落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對醫療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控;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醫療機構落實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強監管。
二是強化醫療服務關鍵環節和領域的風險防控。《條例》規定,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技術服務,應當與其技術能力相適應,采用醫療新技術應當開展技術評估和倫理審查,確保安全有效、符合倫理;開展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等診療活動,應當提前預備應對方案,主動防范突發風險。
三是加強醫療服務中的醫患溝通。《條例》規定,患者有權查閱、復制全部病歷資料;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所提咨詢、意見進行解釋說明并按規定進行處理,對患者所提疑問進行核實、自查并予以溝通;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投訴接待制度,方便患者投訴或者咨詢。
問:關于醫療糾紛的處理,《條例》做了哪些基本規范?
答:一方面,《條例》明確了處理醫療糾紛的原則、途徑和程序。《條例》規定,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實事求是,依法處理;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自行協商、人民調解等途徑解決。另一方面,《條例》規范了醫療糾紛發生后的即時處置。此外,《條例》還對維護醫療秩序、處置違法犯罪行為做了規定。
問:如何發揮人民調解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主渠道作用?
答:近幾年的醫療糾紛處理實踐表明,人民調解是化解矛盾、定紛止爭的一個有效途徑,它以相對柔性的方式解決糾紛,緩解了醫患對抗,有利于促進醫患和諧。同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費用、公信力較高以及專業性較強等優勢,已逐漸成為醫療糾紛多元解決機制中的主渠道。《條例》將這一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通過具體制度進一步引導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解決醫療糾紛。
問:《條例》在統一規范訴訟前的醫療損害鑒定活動方面規定了哪些內容?
答:《條例》根據醫學會、司法鑒定機構均開展醫療損害鑒定的現實情況,從鑒定標準、程序和專家庫等方面明確開展鑒定的統一要求:鑒定應由鑒定事項所涉專業的臨床醫學、法醫學等專業人員進行;醫學會或司法鑒定機構沒有相關專業人員的,應當從衛生、司法行政部門共同設立的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專業專家進行鑒定;開展醫療損害鑒定應當執行規定的標準和程序,并授權國家衛生健康委、司法部共同制定醫療損害鑒定的具體管理辦法。此外,《條例》對出具虛假鑒定結論等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據新華社 記者 王茜 王賓)
編輯:趙彥
關鍵詞:理順醫療糾紛 臨床路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