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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性公益訴訟勝訴實現了多贏
據5月8日《南方都市報》報道,近日,由廣東省消委會提起的3宗生產銷售假鹽公益訴訟,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中勝訴,8名被告共須支付賠償金16.7萬余元。賠償金暫由法院托管,等待受損消費者提出申請。
自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賦予省級以上消協提起公益訴訟的權利以來,已有多省消協提起公益訴訟,但此前這類公益訴訟的目的多為預防、督促或制止相關侵權行為,而沒有提出賠償。上述案件是全國首次法院支持賠償性公益訴訟,向非特定消費者賠償。
對消費者尤其是假鹽案的受害者來說,法院支持賠償性公益訴訟后,他們可以通過申請主張自己的權益。盡管目前大多數消費者可能不知道自己已經獲得了這份權益,會不會申請賠償也是未知數。因為,一者,這些假鹽案的假鹽銷售時間大概在2014年,不排除有的受損消費者已經遺忘;二者,有些人病情復雜,未必會想到是食用了假鹽所致;三者,受損消費者是否還保留著相關購買證據也很難說,而且涉及的購買金額可能也不大。但實際上,此番案件的勝訴,其意義遠遠超越個案之上。不在于某個消費者是否真正獲得多少賠償,而在于它為今后的同類案件樹立了一個“榜樣”,傳遞了一種“風向”。
生產銷售假鹽的違法者,在受到刑事處罰外,還要面臨賠償性懲罰,等于進一步提高了其違法成本。這對一些潛在違法者來說也形成了更大震懾。
于廣東省消委會而言,檢察院支持其起訴,法院判其勝訴,這些都是一種鼓勵,今后他們會更有信心提起類似的賠償性公益訴訟,讓更多消費者受益。這種經歷豐富了消協的維權手段,既為消協的形象加了分,也讓消費者更信任自己的“娘家”。其他省份的消協也可以從中受到啟發,獲得經驗,建立信心。
對司法機關來說,此案也有一定啟示意義。在沒有賠償性公益訴訟先例的背景下,廣州司法機關受理并支持此類公益訴訟,這種“第一個吃螃蟹”的精神和對法治的踐行值得贊賞。有了這個先例,相信其他地方的司法機關也會有所嘗試和行動。
讓消費者維權組織的作用發揮得更充分、讓消費者的權益多一重保障、讓司法進一步助力維權、讓公益訴訟制度得到更徹底踐行、營造更濃厚的打假氛圍,賠償性公益訴訟實現了多贏、共贏。未來,此番案件的價值和影響更值得期待。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公益 訴訟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