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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煙訴訟”應成為列車“除煙器”
剛考上大學的小李在火車上被吸二手煙,起訴運營鐵路局,獲法院立案。昨天上午,該案開庭。有律師表示,該案意義重大,可稱為“中國公共場所無煙訴訟第一案”。(12月28日《中國青年報》)
剛上大學的小李在火車上被吸二手煙所危害,一怒之下起訴運營鐵路局:要求精神損害賠償1元;取消K1301次列車內的吸煙區,拆除煙具;禁止在K1301次列車內吸煙;賠禮道歉。被稱為“中國公共場所無煙訴訟第一案”。
在一些人看來,大學生小李這是沒事找事,多管閑事,或者是炒作。筆者以為,這一“香煙危害”官司打得好!這不是一元錢賠償問題,而是維護公眾不受二手煙危害的大問題,意義大于爭議。而且這一官司具有標本意義。
吸煙有害健康,這是地球人都知道的的危害性。眾所周知,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煙草生產國和消費國。來自中國疾控中心的成人煙草調查報告顯示,我國有超過7億人暴露在二手煙下,每年有100萬人死于和煙草有關的疾病。世界衛生組織2000年統計的資料顯示,中國與吸煙相關的直接醫療費用已經達到17億美元,中國因吸煙支出的醫療費用和損失的勞動力達50億美元。
其實早在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總則中就規定:“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同時,從1993年開始,我國各地對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有了地方立法的“緊箍咒”。《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被稱為“史上最嚴控煙令””。小李所乘坐的K1301次普通列車上行駛在北京、天津的轄區時,有人在列車上吸煙,違反了《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和《天津市控制吸煙條例》,同時普列上設有煙盒煙具,這是專門為吸煙提供的用具,明顯違反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的違法行為。
2003年我國簽署了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公約》第8條規定,在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必要的室外場所全面禁止吸煙,并制定了詳細的實施準則。《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鐵路局認為,普列上設置“吸煙區”,沒有違法,符合國情,符合實際。其實這是一種狡辯。公共場所禁煙,普列也是公共場所,沒有法外開恩的特權特區,應當一律遵守。
“無煙訴訟第一案”為民代言的“吸塵器”,是消除二手煙危害的公益“除煙器”。這“1元官司”,“中國公共場所無煙訴訟第一案”,以推動公共場所禁煙條例的真正落實,確保公眾不受二手煙的危害,維護公眾身心健康安全,具有現實的積極意義和法治意義,無論結果如何,意義大于爭議。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吸煙 公共場所 列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