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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修改前后內容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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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綱第七自然段
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要聚焦國家中心任務,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完善協商議政內容和形式,著力增進共識、促進團結,在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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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綱第八自然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依法維護其參加單位和個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職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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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綱第九自然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依法維護其參加單位和個人依照本章程履行職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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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按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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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進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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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的工作原則是: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人民政協性質定位,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堅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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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二款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針以及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進行協商和就決策執行過程中的重要問題進行協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亦可建議上列單位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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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二款
政治協商是對國家大政方針和地方的重要舉措以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的重要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進行協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可根據中國共產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的提議,舉行有各黨派、團體的負責人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代表參加的會議,進行協商,亦可建議上列單位將有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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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三款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通過建議和批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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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三款
民主監督是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重大改革舉措、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解決落實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等,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進行的協商式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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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第四款
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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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四款
參政議政是對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和生態環境等方面的重要問題以及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問題,開展調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進行協商討論。通過調研報告、提案、建議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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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專題協商會議題及其他協商形式的重要議題,應列入年度協商計劃,做到協商議題和協商形式相匹配。要綜合運用各種形式,集協商、監督、參與、合作于一體,完善以全體會議為龍頭,以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為重點,以協商座談會、對口協商會、提案辦理協商會等為常態的協商議政格局。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 內容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