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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提出:盡快啟動反校園欺凌專項立法
防治校園欺凌相關規定過于概括、操作性不強、法律層級低,民革中央提出
盡快啟動反校園欺凌專項立法
徐日丹
家長應該教育孩子,當看見別的同學受到欺負時,也要向老師報告,不要視而不見,成為冷漠的旁觀者。
近年來,校園欺凌和暴力問題屢屢發生,引發社會高度關注。在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上,民革中央提出,“反校園欺凌法”立法時機已成熟,應盡快制定出臺反校園欺凌法。
“校園欺凌的預防與干預涉及主體多、社會關系廣、法律層面繁,而現有相關規定散見于部門法及行政規定中,過于概括、操作性不強、法律效力層級低。”民革中央認為,防治校園欺凌已由不同層級效力的規范性文件予以推進,但更重要的是專項立法。2002年,我國相關專業機構已對校園安全立法進行了研究,日本、美國等發達國家有反欺凌專門法的成功實踐經驗,專項立法時機已經成熟。
民革中央調研發現,目前,我國關于學校防治校園欺凌的相關規定效力層級較低。一是學校對校園安全的管理義務與責任,目前由教育方面法律法規組成,所保護的是最廣義的校園安全,沒有細化到與校園欺凌相關的校園安全管理義務責任。二是監護人責任實現方式過于概括,盡管2017年10月實施的民法總則對監護人制度作出了重大修改,但依然缺乏“內容的細化”和“方式的特定”,對于校園欺凌中家長監護責任的問責,仍有待細化。三是司法保護制度不完備,現有“以教代刑”的“中間過渡性措施”制度,如社區矯正、收容教養和工讀學校,相較于其他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司法性的矯正措施多樣性和體系化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
民革中央建議,整合目前已有的學校防治校園欺凌規定,將其提升至專項立法,出臺反校園欺凌法,其制定應包含立法目的、范圍和立法基本原則的闡述,學校安全管理制度,家庭保護責任與義務,政府與社會的保護責任與義務,司法保護的責任與義務,以及相應法律責任等內容。
民革中央還呼吁,相關立法要強調監護人責任追究制度和完善司法保護制度。完善“責令父母嚴加管教措施”的具體手段,如責令父母管教并繳納保證金、設定一至三年的管教期限等;增設“人格調查制度”,對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應充分考慮其性格、家庭、經歷等情況;增設“社會服務令”,對符合不起訴條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推薦至公益性機構從事無薪工作并給予感化教育;改革工讀學校,包括是否增加強制性就讀條款,設置與職業教育相銜接的課程等;確立“工讀預備制度”,即學生仍在原校讀書,經一定預備期,據學生偏差行為情況,決定是否撤銷預備檔案或進入工讀學校進行改造和教育。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校園 欺凌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