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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補貼最低降至40% 客貨車里程需滿2萬公里

2018年02月14日 10:57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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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2月14日訊 昨日,財政部、科技部、工信部、發改委聯合發布《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通知對于2018年新能源汽車補貼的發放提出了新要求。

《通知》中的要求將于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通知》要求,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財政補貼不作運營里程要求。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的運營里程要求調整為2萬公里,車輛銷售上牌后將按申請撥付一部分補貼資金,達到運營里程要求后全部撥付,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通知》要求,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

以下為通知原文:

關于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

財建〔2018〕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科技廳(局、科委)、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提質增效、增強核心競爭力、實現高質量發展,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調整完善推廣應用補貼政策

(一)提高技術門檻要求。根據動力電池技術進步情況,進一步提高純電動乘用車、非快充類純電動客車、專用車動力電池系統能量密度門檻要求,鼓勵高性能動力電池應用。提高新能源汽車整車能耗要求,鼓勵低能耗產品推廣。不斷提高燃料電池汽車技術門檻。新能源汽車產品納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后銷售推廣方可申請補貼,2017年目錄內符合調整后補貼技術條件的車型,可直接列入新的目錄。有關部委將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推廣應用規模等因素,提前研究發布2019年和2020年關鍵技術指標門檻。

(二)完善新能源汽車補貼標準。根據成本變化等情況,調整優化新能源乘用車補貼標準,合理降低新能源客車和新能源專用車補貼標準。燃料電池汽車補貼力度保持不變,燃料電池乘用車按燃料電池系統的額定功率進行補貼,燃料電池客車和專用車采用定額補貼方式。鼓勵技術水平高、安全可靠的產品推廣應用。

(三)分類調整運營里程要求。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作業類專用車(含環衛車)、黨政機關公務用車、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財政補貼不作運營里程要求。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的運營里程要求調整為2萬公里,車輛銷售上牌后將按申請撥付一部分補貼資金,達到運營里程要求后全部撥付,補貼標準和技術要求按照車輛獲得行駛證年度執行。

二、 進一步加強推廣應用監督管理

(一)加快完善信息化監管平臺。各級行業主管部門牽頭,盡快建成企業、地方、國家三級聯網的新能源汽車監管平臺并發揮作用,動態掌握車輛生產、銷售、運行、充電設施運營情況,結合現有管理手段實現對生產準入、目錄審核、補貼發放、安全運營、運營里程等環節監管的全覆蓋。

(二)建立與補貼掛鉤的整車和電池“一致性”抽檢制度。在整車和動力電池生產、銷售等環節隨機抽查一定比例產品,進行動力電池能量密度、整車能耗等關鍵參數一致性檢測。建立常態化信息發布機制,對抽檢產品參數與推薦車型目錄內參數值不一致的,根據情節輕重程度,暫停推薦車型目錄、按型號扣減或緩撥補貼資金,并按有關規定對相關企業和檢測機構給予處罰。

(三)拓寬監督渠道,夯實監管責任。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或網上舉報平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加大對騙補企業的處罰力度,除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外,還將視情節輕重采取暫停或取消推薦車型目錄、取消補貼資格并納入“黑名單”等限制性措施。有關地方應進一步落實推廣主體責任,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審核把關和監督檢查,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嚴肅追責,對監管不嚴、騙補等問題多發的地區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三、 進一步優化推廣應用環境

(一)破除地方保護,建立統一市場。各地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設置地方目錄或備案、限制補貼資金發放、對新能源汽車進行重復檢驗、要求生產企業在本地設廠、要求整車企業采購本地零部件等措施。對經有關部門認定存在地方保護行為的地方,中央財政將視情節相應扣減充電基礎設施獎補資金。各地對列入《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車產品應一視同仁執行免限行、免限購、發放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等支持措施。地方應不斷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和改善新能源汽車使用環境,從2018年起將新能源汽車地方購置補貼資金逐漸轉為支持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新能源汽車使用和運營等環節。

(二)落實生產者責任,提高生產銷售服務管理水平。企業應進一步落實生產者責任,對自身生產和銷售環節加強管理與控制,建立企業監控平臺,及時準確上報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申報信息,確保真實、可查。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按有關文件要求對消費者提供動力電池等儲能裝置、驅動電機、電機控制器質量保證。建立新能源汽車安全事故統計和審查機制,對已銷售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發生安全事故的,企業應提交產品事故檢測報告、后續改進措施等材料。對由于產品質量引起安全事故的車型,視事故性質、嚴重程度等給予暫停車型推薦目錄、暫停企業補貼資格等處罰,并扣減該車型補貼資金。

本通知從2018年2月12日起實施,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期間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按照《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對應標準的0.7倍補貼,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貼,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

落實推廣應用主體責任、建立懲罰機制等其它相關規定繼續按《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貼政策的通知》(財建〔2016〕958號)、《財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審批責任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建〔2016〕877號)、《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等有關文件執行。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新能源 補貼 汽車 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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