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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不捐款的學生,不止丟了師德
近日,在茂名市茂南區朝陽學校,有名學生家長患了重病。有家長稱:老師強迫學生捐款,不捐款的學生還被拍照發到了家長群。群截圖顯示:10名學生站在講臺上,有的低著頭,兩手背在后面,有的不敢直視下面的同學。(1月21日《廣東電視臺》)
有學生家長患了重病,學校對其伸出援助之手,組織師生進行捐款。應當說這本是一件好事,表達了學校和師生的愛心。但在操作過程中,老師為了顯示班級的愛心,把班級捐款數額當成一種攀比的工具,不僅強迫學生捐款,還將不捐款的學生,集體拉到講臺上進行拍照,并發到家長群。老師的這種做法,不僅傷害了捐款原有的愛心,而且丟掉了起碼的師德,更是一種違法行為。
老師將沒有捐款的學生拉到講臺上集體拍照,毫無疑問,這實質上是對這些學生進行人格侮辱。而且,家長不滿老師的這種做法,反而遭到了老師的教育和批評。老師的這些舉動,很顯然違背了基本的師德?!吨行W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明確要求家長關愛學生。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慈相濟,做學生良師益友。保護學生安全,關心學生健康,維護學生權益。不諷刺、挖苦、歧視學生,不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而且,老師要為人師表,尊重家長。
對于不捐款的學生來說,老師采取侮辱他們人格的做法,極有可能給他們留下心理陰影,不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像筆者就有過這方面的經歷。記得1991年剛上小學一年級的時候,當時一學期的學費只有區區的20塊錢,老師卻在一次捐款活動中要求筆者一次性捐款10塊錢,筆者當時就直接給嚇哭了。
再者,捐款屬于一種慈善行為,自愿原則是基本原則,不能強迫他人捐款,這是老生常談的常識。從法律角度說,老師強迫學生捐款,對不捐款的學生進行人格侮辱,這不只是丟掉了師德,更是一種違法行為。《慈善法》明確規定,開展慈善活動,應當遵循合法、自愿、誠信、非營利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開展募捐活動,不得攤派或者變相攤派,不得妨礙公共秩序、企業生產經營和居民生活。
因此,不管是維護《慈善法》的嚴肅性,確保慈善愛心不遭受傷害和打折,還是維護師德尊嚴,對這位侮辱不捐款學生的老師,不能只是讓其道歉了之,應當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同時,民政部門應當依法對學校予以警告的處罰,讓其吸取教訓。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學生 捐款 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