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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涉嫌受賄近300萬 幫他人違規(guī)貸款安排工作
郭學習涉嫌受賄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法院一審認定郭學習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此后,郭學習提出上訴。
縣長涉嫌受賄近300萬
利用職務(wù)便利幫他人違規(guī)貸款安排工作
昨日,江蘇省高院二審公開宣判郭學習受賄案。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間,郭學習利用擔任邳州市計劃與經(jīng)濟委員會(后更名為邳州市發(fā)展計劃與經(jīng)濟貿(mào)易委員會)主任、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徐州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豐縣人民政府縣長等職務(wù)上的便利,為周恒昶、邱大志、夏繼文、章紅等人在貸款額度、企業(yè)改制、土地開發(fā)、申報補貼、工作安排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先后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95.026萬元。
法院認為,郭學習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郭學習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檢舉他人犯罪經(jīng)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xiàn);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最終,法院判處郭學習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郭學習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編輯:楊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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