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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監察立法為契機深入推進反腐法治化
既然法律規定了監察機關受人大監督,這就意味著,人大不僅可以通過執法檢查等方式監督監察機關,也可以通過聽取監察機關專項工作報告,甚至通過專題詢問、質詢、罷免有關領導人員等方式,實現對監察機關的監督。
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草案)》日前在中國人大網首次公布,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這意味著,監察法立法開始步入快車道,草案有望在明年3月提請全國人大會議審議通過。
從公布的草案內容看,監察法在推進反腐法治化方面有諸多重大推進。比如,在監察對象上實現了掌握公共權力的公職人員全覆蓋,在很大程度上彌補了行政監察法、現行黨紀黨規存在的不足,將以法律的形式鞏固黨的十八大以來所形成的正風反腐全覆蓋、無禁區、無死角的工作格局。
再比如,以“留置”取代實行了20余年的“兩規”和行政監察法中的“兩指”,并且明確了留置的審批程序、實施條件、期限等,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治理腐敗綜合措施的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水平,有利于進一步提高查辦案件的質量和效率。
草案公布后,社會各界提出了很多進一步完善修改的意見。不管意見是否最終會被立法機關采納,甚至不管意見是否有偏頗,大家參與的熱情都值得充分肯定。當然,也有一些討論意見,可能存在對草案的理解問題。比如,關于監察委和人大的關系,草案一方面規定了監察委由人大產生,對人大負責,同時又規定了“人大機關”被列入監察機關的監察范圍之內。因而很多人認為這其中存在權力上的邏輯問題。事實上,“人大”和“人大機關”之間是有重大差別的,“人大”是一個集體履職、實行少數服從多數方式議事的權力機關,內部組成人員(代表)之間是平等的,沒有上下級關系;而“人大機關”是工作機構和辦事機構,是為本級人大履職服務的機構,內部是存在科層制的。“人大”主要由本級人大代表組成,而“人大機關”主要由普通公務員組成,“人大機關工作人員”多數不是本級人大代表,他們為本級人大履職提供服務,但卻不能行使本級人大的權力。納入監察對象的,是“人大機關工作人員”,而非“人大組成人員”,也就是說,不是“人大代表”。因此,也就不存在有些人擔心的“兒子”管“老子”的問題。
還有關于“報告工作”問題。監察法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對人大負責,但沒有規定“報告工作”。這實際上并不妨礙人大對監察機關的監督。既然法律規定了監察機關受人大監督,這就意味著,人大不僅可以通過執法檢查等方式監督監察機關,也可以通過聽取監察機關專項工作報告,甚至通過專題詢問、質詢、罷免有關領導人員等方式,實現對監察機關的監督。可以說,只要各級人大認真依法履職,實現對監察機關的有效監督不存在機制上的障礙。當然,現行法律多數只規定了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府兩院”的監督職責和程序,因此人大對監察機關的有效監督,還有賴于監督法等相關法律的完善。
當然,各界提出的意見中,也有許多觀點值得立法機關認真研究。比如,對于被“留置”對象的權利保障問題。“留置”毫無疑問屬于限定人身自由的措施,雖然監察法的這一措施,未必執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但也需進一步完善程序規定,有科學的程序保障才能使這一制度發揮最佳效果,因程序缺失導致實踐走偏,也會對制度的公信力產生傷害。如果“留置”對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接近于刑事拘留或者逮捕,那么,是否允許“留置”對象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都是值得進一步論證的。另外,監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在移送起訴案件的權力關系上,有些人提出草案關于“對于證據不足、犯罪行為較輕,或者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征求監察機關意見并報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準,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規定不夠嚴謹,也是值得研究的。最近幾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公眾提出的意見,都是逐條登記、反復研究論證,相信社會各界合理的意見建議最終會體現在表決通過的法律條文中。
在制度設計上,未來的監察機關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是并列的。現實中,不管是人民法院還是人民檢察院,都有一系列的法律來調整他們的行為。比如,涉及人民法院的法律有人民法院組織法、法官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涉及人民檢察院的有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刑事訴訟法等。可以說,僅僅一部監察法,對于建立完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特點的監察制度來說,是遠遠不夠的。在監察法通過后,監察立法依然任重道遠。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人大 監察 監察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