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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
實踐證明,努力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標,必須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實現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
在十八屆中央紀委七次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精神,要“積極穩妥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統籌協調,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銜接”。
黨的十八大特別是2016年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不移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深入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強化黨內監督,推動全面從嚴治黨由治標為主邁向標本兼治。經過全黨全國上下共同努力,腐敗蔓延勢頭得到有效遏制,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不敢腐的目標初步實現,不能腐的制度日益完善,不想腐的堤壩正在構筑。中央紀委和各級紀律檢查機關忠實履行黨章賦予的職責,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新成效。
實踐證明,努力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目標,必須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實現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有機統一。
在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條件下,如何直面問題,不斷提升自我凈化、自我修復能力,強化黨內監督始終是一項重大課題。黨的執政地位決定黨內監督在黨和國家各種監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第一位的,為此,《黨內監督條例》明確了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負責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負責專責監督,同時,規定黨的工作部門的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的日常監督和黨員的民主監督。但是,僅僅構建黨內監督體系是不夠的,還要加強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國家監察體系,使黨內監督與外部監督相互促進、相輔相成。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擴大監察范圍,整合監察力量,健全國家監察組織架構,形成全面覆蓋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的國家監察體系?!?/p>
2016年11月,中辦印發了《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設立各級監察委員會,從體制機制、制度建設上先行先試、探索實踐,為在全國推開積累經驗。《方案》要求實施組織和制度創新,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面覆蓋,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標志著健全國家監察體制的改革拉開序幕。目前,中央和改革試點地區已成立深化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我國依法履行公職的主體,除中國共產黨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機關、“一府兩院”、民主黨派和工商聯機關和政協機關外,還包括行政類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或群眾團體機關;我國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除上述機關公務員外,還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各級人大代表等。如果加上其他財政供養人員,范圍則更寬。但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是人民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范圍有限。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要擴大監察范圍,實現對依法履行公職的主體及其人員特別是國家機關及其公務員監督的全覆蓋。
在我國目前的權力結構中,對依法履行公職的機關或單位及其人員的監督,分散于各級紀委及其機關、行政監察機關、預防腐敗局和檢察機關等,有的職能重疊,邊界不清,比較分散,難以形成合力。根據現行憲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國務院領導和管理監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各級紀委機關與監察機關自1993年1月開始合署辦公以來,取得重要成效,但要權威高效地行使國家監察權,還存在諸多制約因素。因此,要建立集中統一、更高層次的國家監察組織,改革國家監察權的配置方式,將行政監察,腐敗預防,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相關職能進行整合。
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按照《黨內監督條例》的規定,要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等對國家機關及公職人員依法進行監督。將“監察機關”與“人大、政府、司法機關”并列,體現了中央改革國家監察體制的決策部署和黨規對改革的引領作用。
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人民代表大會制下國家機構的改革和完善,絕不是搞“權力分立”或“四權憲法”,要符合憲法就國家性質所設計的權力結構。各級監察委員會必須由本級人大產生,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合署辦公,并與司法機關協調銜接。
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國家監察制度的頂層設計。要按照“依憲治國”和“實現立法和改革決策相銜接、做到任何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的要求,在改革試點并修改行政監察法基礎上,適時啟動修憲程序,明確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憲法地位、產生、組成、職權、與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府兩院”的關系和縣級以上各級監察委員會上下級關系。同時,修改地方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檢察官法、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法等相關法律,并制定各級監察委員會組織法。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監察 監督 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