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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第十九次全國代表大會秘書處負責人就黨的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答新華社記者問
問:黨章修正案在黨的領導方面充實了哪些內容?
答:黨章修正案將總綱原第二十八自然段第一句修改為: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作這樣的修改,更加明確了黨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各項事業中的領導地位,有利于強化黨的領導,確保黨的事業始終沿著正確方向前進。
問:黨章修正案對黨員隊伍建設和黨的干部工作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根據新時代新要求,黨章修正案對黨員義務進行了完善,增寫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自覺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勇于揭露和糾正違反黨的原則的言行,帶頭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等內容。
為從源頭上保證黨員隊伍質量,黨章修正案強調發展黨員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作這樣的充實,對于建設一支政治合格、品德合格、執行紀律合格、發揮作用合格的黨員隊伍具有重要意義。
黨章修正案與總綱關于黨的指導思想表述的修改相銜接,將原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的水平,帶頭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同時,將要做到忠誠干凈擔當,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內容寫入相關條款。
問:黨章修正案對黨的組織制度作出了哪些調整完善,對各級黨組織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組織建設的體制機制不斷健全,黨建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不斷提高,取得許多重要的實踐成果和制度成果。黨章修正案吸收這些成果,對黨的組織制度、黨的中央組織、黨的地方組織、黨的基層組織四章部分條文進行了充實和完善。
在黨的組織制度一章,將原第十三條第四款巡視制度拓展為第十四條,增寫實現巡視全覆蓋,開展中央單位巡視、市縣巡察等內容。這是對巡視工作5年來實踐經驗的總結和運用,有利于落實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為推動巡視工作向縱深發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黨的中央組織一章,將原第十九條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職權第二項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修改為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在原第二十二條第五款中,增寫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的內容,把這一領導體制在黨章中確立下來,有利于把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落到實處。為進一步推動落實中央軍委管黨治黨責任,加強軍隊中黨的作用和政治工作,將原第二十三條第二、第三句修改為中央軍事委員會負責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對軍隊中黨的組織體制和機構作出規定。
在黨的地方組織一章,將原第二十五條黨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的職權第二項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修改為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報告。
在黨的基層組織一章,回應基層呼聲,著眼于增強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穩定性和工作連續性,將原第三十條中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兩年或三年調整為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適應黨的指導思想的與時俱進,充實黨的基層組織的基本任務,將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堅定理想信念等內容寫入相關條款。根據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國有企業黨的建設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明確國有企業黨組織地位和作用,將原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一句修改表述為:國有企業黨委(黨組)發揮領導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依照規定討論和決定企業重大事項。適應社會組織發展趨勢,增寫一款規定社會組織中黨的基層組織功能定位和職責任務的內容。增寫一條規定黨支部地位和作用的內容,表述為:黨支部是黨的基礎組織,擔負直接教育黨員、管理黨員、監督黨員和組織群眾、宣傳群眾、凝聚群眾、服務群眾的職責。增寫這一條,對于加強黨支部建設、充分發揮黨支部戰斗堡壘作用具有重要意義。
問:黨章修正案對黨的紀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兩章作了哪些調整和完善?
答:黨章修正案吸收近幾年黨的紀律建設和紀檢體制改革的新成果,對黨的紀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兩章進行了調整和充實。在黨的紀律一章原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前增寫一款,明確黨的紀律主要包括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同時,將原第三十八條第一、第二款合并充實后作為第二款,表述為: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執紀必嚴、違紀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處分、組織調整成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手段,嚴重違紀、嚴重觸犯刑律的黨員必須開除黨籍。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黨委、紀委把紀律挺在前面,強化日常管理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給以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已經成為執紀工作的大多數,有效防止了黨員干部在錯誤的道路上越滑越遠。這次修改黨章,在原第四十條中補充給以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候補委員黨紀輕處分的程序規定。充實這些內容,規范了給以黨紀輕處分的權限,填補了紀律處分程序的空白。
在黨的紀律檢查機關一章,總結5年來管黨治黨的實踐經驗,順應全面從嚴治黨要求,重點完善了紀檢機關雙重領導體制、全面派駐機制的內容;進一步明確紀檢機關的職責定位,將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協助黨的委員會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等內容寫入相關條款;完善各級紀委對同級黨委委員進行執紀審查的程序規定。
問:黨章修正案還調整和充實了哪些內容?
答:黨章修正案根據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防和軍隊建設、民族工作、統一戰線和外交工作的重要思想觀點,對相關部分作了修改。一是在總綱原第十九自然段將中國共產黨堅持對人民解放軍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領導中的領導修改為絕對領導,增寫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堅持政治建軍、改革強軍、科技興軍、依法治軍,建設一支聽黨指揮、能打勝仗、作風優良的人民軍隊,切實保證人民解放軍有效履行新時代軍隊使命任務的內容。二是在總綱原第二十自然段增寫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內容。三是在總綱原第二十一自然段將致力于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納入愛國統一戰線的范疇。四是在總綱原第二十二自然段增寫堅持正確義利觀,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則,推進“一帶一路”建設等內容。此外,根據黨組工作的實踐需要和黨中央關于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的要求,在第九章原第四十六條中明確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并賦予其發展黨員和處分黨員等職責權限。
問:請介紹一下,對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關于黨章修改的意見和建議是怎么處理的?
答:這次修改黨章,充分采納了各地區各部門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對黨章提出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有些意見和建議雖然黨章修正案沒有采納,但主要精神已經體現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有些意見和建議還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研究和探索;有些具體意見和建議,則可以在其他黨內法規中體現。
編輯:曾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