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處置“僵尸企業”要提高法治能力
處置“僵尸企業”,事關我國經濟發展大局,不得虛與委蛇,但也要注重保護好全體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亟須提高相關法院破產審判的能力和水平
處置“僵尸企業”是當前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關鍵之舉,也是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必要條件。近日召開的中央政治局會議,再次強調了處置“僵尸企業”的重要性,要求緊緊抓住這個牛鼻子,更多運用市場機制實現優勝劣汰。在實際處置過程中,如何抓好這個牛鼻子呢?
首先要尊重市場規律。僵尸企業只能靠信貸資金“續命”,占用的土地、資金、原材料、勞動力等社會資源被長期閑置,危及實體經濟發展,但長期僵而不死,還是因為一些地方政府和銀行下不了決心“斷供”。然而,當斷不斷,反受其亂。若是出于“面子”和“形象”考慮,不惜動用社會資源阻止“僵尸企業”破產清算,恐怕要為此付出數倍的代價。事實上,財政和信貸“輸血”,只能換取暫時的“穩定”。如果不愿在職工安置和群眾工作上花精力、想辦法,就會把潛在的矛盾風險移轉給下一屆政府,等到沖突疊加、矛盾集聚,只會錯失清退“僵尸企業”的最佳時機。
當然,果決處置不等于一刀切,還是要根據市場表現,樹立正確的識別標準,讓確有發展前景的臨時危困企業獲得再生,讓失去競爭力的企業早日退市。
確定方案之后,最重要的便是依法處置。我國的破產法為依法處置“僵尸企業”提供了制度安排。按照我國破產法的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即應當納入破產程序進行處置,這為依法處置“僵尸企業”提供了明確具體的識別標準。然而,受一些理念、機制和司法環境等因素的影響,破產案件的立案、審理仍然存在不少阻礙和困難。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每年經工商部門注銷的企業達百萬量級,但全國法院每年受理的破產案件僅幾千件。
處置“僵尸企業”,事關我國經濟發展大局,不得虛與委蛇,但也要注重保護好全體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亟須提高相關法院破產審判的能力和水平。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視破產審判在處置“僵尸企業”中的積極作用,針對破產案件啟動難、審判力量相對不足、審判質量效率亟待提高等現實問題,在全國23個省市自治區的90多家法院設立了專業的清算與破產審判庭,充分運用大數據和信息技術,建立了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平臺,加大對破產案件立案受理的網上監督,在線召開債權人會議,最大限度地吸引社會資本參與破產企業的重整拯救,實現破產財產網上競拍等。這不僅從整體上提高了法院系統處置“僵尸企業”的能力和水平,也讓各地更有信心去面對處置“僵尸企業”時復雜多變的局面。
“不謀全局者,不足謀一域。”做好處置“僵尸企業”這篇大文章,要從大局出發,同時做好技術上的準備。只有尊重市場規律,并恪守法治原則,才能又快又好地完成為我國經濟活血化瘀的手術。
(作者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處置 僵尸企業 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