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僵尸企業處置應循市場化法治化方向
光明網評論員:昨天(2月25日)工信部官員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發布會上表示,工信部正在與國家發改委研究制定處置僵尸企業的具體實施方案,堅定不移化解產能過剩。據報道,工信部相關官員稱,國務院已經確定推進僵尸企業的退出主要在鋼鐵和煤炭兩個行業推進,這兩個行業產能過剩更加嚴重,市場化退出障礙更加明顯。
實際上,對處理鋼鐵和煤炭兩個行業的僵尸企業,國務院已出臺初步安排。2月4日和5日,國務院曾連續發布《關于鋼鐵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和《關于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的意見》,以此作為上述兩個行業化解過剩產能的宏觀指導政策,以及化解這兩個行業過剩產能的總量和時間表,并輔以相關財政、稅收、金融、人力資源和土地等相關扶持政策。
處置僵尸企業、去過剩產能,除了指向市場化的宏觀政策外,也必須有踩在市場化步點上、走在市場化方向上的技術手段和措施。如果宏觀政策確定了市場化的方向,在微觀層面卻不能配套相應的技術方法,那么,處置僵尸企業和去過剩產能,就有可能累積新的體制性矛盾。
處置僵尸企業和去過剩產能是當前經濟結構調整和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和難點。從其波及面看,其調整的難度甚或大于上世紀90年代中期的國企政革。解決淘汰僵尸企業,去除和化解過剩產能,一是要出現企業債務問題,二是會出現職工失業問題。而恰是這些問題,有可能引發更大的問題,如金融風險和社會穩定問題。因此,在處置僵尸企業和去過剩產能過程中堅持市場化和法治化方向,于中國市場發育及其結構形成具有重要意義。
這也正如破產法專家李曙光教授在相關報告中指出的那樣,應依據現有法律、在憲法和法律框架內處置僵尸企業和化解過剩產能。具體說,就是要按照現行破產法來對僵尸企業實施市場退出,而非“行政退出”,不應該像上世紀90年代那樣通過讓擔保債權人讓利受損的方式推動企業破產,不能置破產制度與程序而不顧,也不應由地方政府直接插手干預破產程序或授意法院依政府意志變更法意,這樣才能保證破產程序公正公平,保護債權人債務人合法權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信譽信用。
據測算,至2015年10月末,鋼鐵、煤炭、黑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礦采選、造紙和紙制品業等九個產能過剩嚴重的工業行業的就業總人數為2731萬人,約占全國就業總人數的比例為5.6%。如果按處置僵尸企業和去過剩產能政策設計的極端情形計,僵尸虧損企業在未來兩年(即2017 年底前)全部關閉,將新增失業564 萬人,年均新增失業282 萬人;如果再加上每年約800萬的新增就業人口,那么,新增及現有企業不能大量吸納就業,則社會面臨的壓力就會迅速增加。
為此,李曙光教授在上述相關報告中建議,政府有關部門在解決僵尸企業退出市場帶來的失業問題時,不僅要考慮失業人口規模與社會穩定問題,還應考慮如何使僵尸企業處置過程更公正公平公開進行,以保護企業雇員的合法權益,并借此建構一套長久存在、穩定運行的社會保障供給—職業培訓—創業或再就業體系。
此外,與上世紀90年代相比,當下政府有更雄厚的財力和更多的政策工具,應考慮投入更多的專項獎補資金,這些資金主要用于退出過剩行業員工的社保安置;同時應強制要求地方政府將原有支持補貼給僵尸企業的資金轉移支付補貼給失業職工。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處置僵尸企業 市場化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