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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公布印度邊防部隊在中印邊界錫金段越界進入中國領土的事實和中國的立場
附件 2
中英會議藏印條約
一八九〇年三月十七日,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加爾各答。茲因大清國大皇帝、大英國大君主五印度大后帝,實愿固敦兩國睦誼,永遠弗替;又因近來事故,兩國情誼有所不協之處,彼此欲將哲孟雄、西藏邊界事宜,明定界限,用昭久遠,是以大清國大皇帝、大英國大君主擬將此事訂立條款, 特派全權大臣議辦,由大清國特派駐藏幫辦大臣副都統銜升;由大英國特派總理五印度執政大臣第一等三式各寶星上議院侯爵蘭;各將所奉全權便宜行事之上諭文憑公同校閱,俱屬妥協,現經議定條約八款,臚列于后:
第一款 藏、哲之界,以自布坦交界之支莫摯山起,至廓爾喀邊界止,分哲屬梯斯塔及近山南流諸小河,藏屬莫竹及近山北流諸小河,分水流之一帶山頂為界。
第二款 哲孟雄由英國一國保護督理,即為依認其內政外交均應專由英國一國徑辦;該部長暨官員等,除由英國經理準行之事外,概不得與無論何國交涉來往。
第三款 中、英兩國互允以第一款所定之界限為準,由兩國遵守,并使兩邊各無犯越之事。
第四款 藏、哲通商,應如何增益便利一事,容后再議, 務期彼此均受其益。
第五款 哲孟雄界內游牧一事,彼此言明,俟查明情形后,再為議訂。
第六款 印、藏官員因公交涉,如何文移往來,一切彼此言明,俟后再商另訂。
第七款 自此條款批準互換之日為始,限以六個月,由中國駐藏大臣、英國印度執政大臣各派委員一人,將第四、第五、第六三款言明隨后議訂各節,兼同會商,以期妥協。
第八款 以上條款既定后,應送呈兩國批準,隨將條款原本在倫敦互換,彼此各執,以昭信守。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即西歷一千八百九十年三月十七日,在孟臘城繕就華、英文各四份,蓋印畫押。
附件 3
一、 1959 年 3 月 22 日印度總理尼赫魯給中國總理周恩來的信“印度的保護國錫金同中國西藏地方的邊界,是由 1890年的英中專約所確定,1895 年共同在地面上標定。”
二、 1959 年 9 月 26 日印度總理尼赫魯給中國總理周恩來的信“1890 年的這個條約也確定了錫金和西藏之間的邊界;這條線后來在 1895 年加以標定。因此,關于錫金同西藏地方的邊界,不存在任何糾紛。”
三、 1960 年 2 月 12 日印度駐華使館給中國外交部的照會“中國政府知道印度政府同不丹和錫金所有的特殊的條約關系。因此印度政府歡迎中國照會中對于錫金和不丹為一方和西藏為另一方之間的邊界的解釋。照會說,錫金和中國西藏地方之間的邊界早經正式劃定,在地圖上既沒有任何分歧,在實踐中也沒有任何爭論。印度政府愿意補充說明,這條邊界在地面上也已標定了。”
四、 2006 年 5 月 10 日印方在中印邊界問題特別代表工作組會議上提交的非文件。
五、雙方同意錫金段的邊界走向。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外交部 印度 越界 事實 中國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