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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律師存廢:別把法學家隔離于司法實踐之外
兼職律師的法學教師,在實踐中積累了案例,更能洞察法律適用中的關鍵環節。一個刑事訴訟法的法學教授,如果不親自辦理刑案,很難明了司法實踐中的一些弊端和“應對智慧”。比如,之前“律師會見難”的老問題,在刑事訴訟法中早有明確規定,在“學術上”不是問題,但在現實中,之前不少警方會想出種種“土政策”來刁難律師。
非法證據排除、舉證責任分配等“法治細節”問題,是需要在實踐中體認的。說到底,法律和醫學一樣,是一門“實踐智慧”。試圖完全將教授法律知識的學者與法律實踐隔離,效果不會好。
相反,目前法學研究界的問題是,與中國司法實踐脫節,“下筆千言,離題萬里”,個別學者自說自話、閉門造車地搭建所謂的“法學體系”,搞“從概念到概念”的經院哲學、繁瑣哲學,結果誤人子弟,也被實務界傳為笑壇。20多年前,復旦大學等新聞學院的教師,被要求在媒體里輪崗,很好地傳遞了新聞一線的實操知識;而這些年新聞學院雖然“理論成果”豐富,但教學與實務“脫軌”的問題卻日益嚴重。
其次,至于有人認為法學教師兼職律師“不公平”,這種“不公平”,最多只是兼職律師占了一些競爭的優勢。法學教授本身在學校擁有教職、收入穩定,再去當兼職律師,可能算“不公平競爭”。但這幾乎不涉及司法腐敗,因為法學老師本身不掌握公權力,即使兼職當律師,本身也不影響司法公正。這和公務員不能有償兼職,不是一個問題。
如果法學教授兼職當律師,是“不公平”的話,那么,法官、律師到法學院當兼職教授,是不是另一種“不公平”?事實上,不少法學家同時兼職律師。比如,哈佛大學法學院教授艾倫?德肖維茨,同時也是著名刑事辯護律師,曾是辛普森殺妻案、克林頓緋聞案等案件的辯護律師。當然,幾乎所有的國家對于教授兼職當律師都有一定限制,主要還是防止兼職影響本職教學工作,中國《律師法》已有規定,做兼職律師要取得單位同意。
中國的法治建設之路,需要法學家能使書本和現實做無縫銜接,而不是閉門造車、搞經院哲學。兼職律師制度本身,提供了一個有效溝通法律實務界和理論界的渠道,下一步應該是如何有效規范,而不是一刀切地廢除:讓法學家隔離于司法實踐之外,和不許醫學教授做手術一樣,都是很糟糕的。(沈彬)
編輯:梁霄
關鍵詞:兼職 律師 法學家 司法 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