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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價救命藥為何頻頻斷供:無“錢途”遭企業棄產、醫院棄用
打破廉價藥“退市”困局
廉價藥短缺的問題并非我國獨有,西方發達國家至今仍在探索解決這一問題。
通常而言,藥品短缺管理一般分為短缺信息搜集、短缺狀態評估、確認短缺后的應急機制三個階段。其核心是要規范藥品短缺管理流程,逐漸建立以早期預警為核心的干預機制。以美國為例,對一些重要的抗癌藥建立國家儲備庫,眾議院和參議院提出立法建議,賦予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相應權力,要求制藥公司提前發出藥品供應可能中斷的預警。
基于發達國家經驗,我國可建立早期預警為核心的藥品短缺干預機制,鼓勵制藥廠商、醫師、患者等利益相關方參與,強制實施制藥廠商停產提前報告制度。鑒于我國制藥廠商規模較小、數量較多、市場集中度較低,同品種藥品生產廠家較多,應明確要求制藥廠商報告停產品種所占市場份額、停產原因、生產同品種藥品的其他廠家等相關信息。
此外,我國還可建立藥品短缺信息平臺,實時發布短缺信息,使制藥廠商、醫師、患者等利益相關方充分了解藥品短缺情況,及時調整自身行為,配合政府有效應對藥品短缺。
當然,避免廉價藥短缺的關鍵還要從生產端入手,通過建立生產激勵機制,鼓勵其他廠商擴大生產,協助問題廠商恢復生產,實行常見短缺品種的定點生產,完善藥品儲備體系、增加臨時進口等措施,彌補市場差額,緩解藥品短缺。比如,對于廉價藥品的生產廠家,國家可以進行定點定量生產,統購統銷,或建立特殊藥品儲備,甚至在資金、稅收等方面也給予一定的傾斜政策和財政補貼等,既讓企業產銷沒有后顧之憂,又能滿足百姓對廉價藥品的需求。
此外,在我國現有藥品定價與招標體系下,一旦藥品以低價招標并定價后進入醫保支付體系,即使成本上漲也無法根據市場情況改變價格,進而導致廠商干脆停產,這也需要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為有效干預藥品短缺、保障藥品供應,美國曾頒布《孤兒藥品法案》《藥品短缺管理指南》等相關文件。我國也曾針對藥品短缺出臺政策,但這些政策往往缺乏細化指標和問責制度,存在落實難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制定并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相關利益主體的市場行為,以突破廉價藥“退市”困局,仍然任重道遠。
編輯:梁霄
關鍵詞:廉價 救命藥 斷供 錢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