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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被侵權現象屢屢發生 手機APP何以如此霸道
捆綁下載軟件,妥協習慣的養成
使用某手機的段瀟最近有點煩:“第一次通過某應用商店下載軟件的時候,竟然發現手機已經自動下載并安裝了‘應用寶’。”
為此,段瀟只能采取一種“笨方法”——先安裝再卸載。但令他詫異的是,每次使用該手機應用商店時,他的手機都會再次自動下載“應用寶”。如今,“強行下載”成了段瀟使用該手機以來最大的困擾。
去年國家網信辦出臺的《規定》,對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做出了明確規定,要求依法保障用戶在安裝或使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不得捆綁安裝無關應用程序。
“行業內也都有自己的規則。”對于這種現象的發生,王文俊表示目前一般的手機廠商都擁有底層權限,因此當任何應用在獲取用戶的信息時,可以通過手機內置程序提醒用戶相應情況,用戶則依此就可以拒絕。
王文俊認為,很多手機APP下載與使用中衍生出的權限開通與強行下載軟件,“很多內容屬于灰色地帶,沒有具體標準,不同廠商只根據自己的判斷來定標準。”
從PC(個人計算機)時代開始,軟件捆綁就一直是一個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2016年底,工信部發布《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將未經明示且經用戶同意“捆綁推廣其他應用軟件”作為“侵害用戶合法權益或危害網絡安全” 的行為予以禁止。與此同時,工信部的規定還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建立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投訴舉報受理制度,為用戶提供便捷的投訴舉報方式,接受、驗證和處理用戶投訴舉報。
“手機APP發生的許多問題主要在于利益驅動。” 王四新認為,一旦監管不到位,執法節奏跟不上,這種現象就會屢禁不止,“行業自治組織也是治理此類亂象重要的一環,如果整個行業能及時發現、處理問題,也能起到很好的實際效果。”
暗增義務條款,隱藏的單方利益
大學生王佳文下載使用了某租房APP后才發現,其所附帶的《現場看房確認及中介服務協議》有這樣的條款:用戶一旦在現場查驗目標物業后六個月內與目標物業的出租方訂立目標物業的租賃合同的,無論相關方通過何種渠道成交,用戶均有義務按照依約向乙方支付居間服務費用,作為乙方通過網站服務和本協議約定向用戶提供報告居間服務的報酬。
這意味著,如果她對中介不滿意,就算是同一套房通過不同的中介公司介紹,在六個月內簽合同時也得給不同的中介傭金。“此協議必須同意才能使用該軟件,但在要求用戶同意時內容屬于隱藏狀態,需要用戶手動點開才能看見全文。” 王佳文告訴記者。
根據合同法的定義,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與其相關的格式合同由于其快捷、簡便,方便交易的特點,因此在現代社會中被廣泛使用。
但是法律對于格式條款也有一些限制。王雷介紹,合同法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也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否則其內容無效。
專家表示,以協議形式強制增加用戶義務,減免自身責任已經成為當前不少手機APP運營商巧取豪奪的手段之一。根據國家互聯網應急中心發布的《2016年我國互聯網網絡安全態勢綜述》顯示:2016年移動互聯網惡意程序數量205萬余個,以誘騙欺詐、惡意扣費、鎖屏勒索等攫取經濟利益為目的的應用程序驟增,占惡意程序總數的59.6%,較2015年增長了近三倍。
“沒有懲罰措施的行政法規就是沒有牙齒的老虎。”針對手機“霸王條款”引發的種種亂象,有專家認為,對手機用戶權益的保護在刑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乃至民法都有所涉及,“但執行環節跟不上,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張 璁 彭韻佳 黃鄒文姣)
編輯:梁霄
關鍵詞:用戶 侵權 現象 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