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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必立”之后銜接機制要跟上
為解決法院立案難題,保障訴權,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立案登記制改革要求,這項措施已落地兩年。5月18日,最高法院通報全國法院兩年來立案登記制改革情況,稱“有案不立、有訴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門檻問題基本根除,基本解決立案難問題”。
為此作出注腳的是,實行立案登記制度后,法院受案數量井噴: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全國法院登記立案數量超過3100萬件,同比上升33.92%;當場立案率超過95%。
盡管很多人都將司法救濟視為最后的救濟渠道,但毋庸諱言,尋求司法救濟又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立案登記制”推行之前,立案庭的角色更接近于法院的“守門人”,公民尋求司法救濟要受到司法權的實質審查?,F在看來,在司法實踐中沿襲多年的實質審查,超越了它應有的程序性價值,也拉遠了民眾與司法的距離。
立案登記制意味著法院對于原告的起訴,只履行形式意義上的“登記”,而不再進行實質意義上的審查。作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模式的一種,司法救濟可視為國家為公民提供的一種公共服務——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訴權,本不應仰仗司法權的許可或恩賜才能實現。
在理論上,權力本就應該是一種為權利的行使所提供的服務。法院應為民而存在,公眾的訴權是裁判權的基石和源泉。開啟司法之門,使民眾更容易接近司法,并獲得適時適當的司法保護,從而在司法的起點上就獲得平等的保護,這是國家法上的義務,是司法機關不可推卸的擔當。法院立案“審查”到“登記”,從“準許”到“服務”,就是司法這個公共產品回歸本源的過程。
立案登記制帶來訴訟爆炸,本在意料之中。這一改革的價值指向,就是要借助于降低立案門檻,便利民眾尋求司法救濟。據最高法院近日披露的立案數據顯示,行政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均有一半以上的增幅,而民事案件立案增幅則相對較少。這恰恰說明了,過去的“立案難”,難就難在“民告官”。立案登記制通過制度的形式,為法院抵御地方黨政機關對立案的不當干擾提供了“尚方寶劍”。
當然,因法院受案數量井噴,人案矛盾加劇、濫用訴權現象突出等問題也隨之而來。這也恰恰說明,司法體制改革是系統性改革,“單兵突進”的立案登記制不可避免要承受種種壓力,如果立案登記制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懲治惡意訴訟機制、從立案到審理的繁簡分流機制等同步推進,法院的訴訟服務水平也必將得到整體性的提升。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立案 司法 法院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