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依法與環境侵權行為作斗爭
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氣會,發布10起環境侵權典型案例。在會議上,最高法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王旭光介紹,最高法期望通過發布上述案例,能夠對人民法院公正審理環境侵權案件提供一定的示范和指導,促進案件裁判尺度的統一,為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015年1月至11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一審環境資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2595件(12月29日人民網)。
最高法公布的這些數據和典型案例,就是司法機關推進生態環境建設的一張成績單。每一個案件背后,都對應著具體的侵權責任主體和受害人,讓侵權者依法付出侵權的代價,讓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是司法機關應該履行的法定職責,是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應有之義。
相比打擊環境污染犯罪和環保行政追責、行政處罰而言,環境侵權案件的審理必須依靠當事人的起訴才能啟動,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則,司法機關的被動性較強。且環境侵權案件往往涉及很多技術性和專業性問題,如污染物的認定、損失評估、損害結果與侵權行為之間因果關系的認定等等,因而環境侵權案件的訴訟較為復雜。如何暢通訴訟渠道,讓群眾在面對環境侵權時,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敢于跟損害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作斗爭,就成為司法機關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
司法實踐的數據和事實表明,人民群眾的環保訴權保障機制正在不斷完善。今年元月,最高法公布了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司法解釋,6月又專門發布了關于審理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決了我國侵權責任法中“環境污染責任”專章與新環保法等法律法規銜接適用問題。尤其是自5月1日立案登記制實施后,環境侵權訴訟立案并非難事。
環境侵權訴訟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侵權訴訟案件,在侵權責任的認定上,并不要求污染者存在過錯,只要是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外,因為雙方當事人信息不對稱,侵權責任法第66條還規定了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污染者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這都是從保護環保污染受害者的角度而設計的。
盡管今年已經受理了45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但是相較于眾多的環境侵權訴訟以及環境污染事件頻發的現狀而言,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數量還不多,通過公益訴訟維護生態環境的作用發揮得還不夠。要解決好這一點,一是試點檢察機關要敢于提起環保民事公益訴訟,不斷總結積累并推廣經驗。正如近日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對許建惠、許玉仙污染環境案向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這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后,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人身份提起的首例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二是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社會組織要善于拿起公益訴訟的武器,司法機關要依法審理好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完善公益訴訟制度,充分發揮環境公益訴訟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環境治理的重要作用。
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均強調“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完善環境訴權保障機制不可或缺。只有讓群眾在環境侵權訴訟中有更多的獲得感,才會有更多人樂于參與環境保護,善于拿起法律武器跟環境侵權行為斗爭到底。(許 輝)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環境保護 環境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