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聞>天下 天下
勞動者權益如何保障? 人社部門需加大勞動監察力度
◇只要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方面服從平臺公司的安排,且在工作中收到了酬勞,就應該認定雙方是勞動關系。現實中,不管是主播按直播次數收取提成,還是快遞員計件取酬,這些都算作酬勞,只是發放形式不同而已。
◇平臺公司可以制定獎懲條例,但不能憑主觀意愿隨意扣除勞動者的工資。
◇社保全覆蓋是今后發展的方向,現在需要逐步推進。在規范快遞公司用工行為的同時,人社部門需要加大對基層快遞網點的勞動監察力度。
90后“網紅”女主播4個月收入1萬多元卻因沒完成績效任務反被索賠30萬元;逾百萬快遞從業人員中,有相當數量的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興起,網絡主播、快遞員、網約車司機等各種新興用工形態也多了起來。然而,由于勞動關系、勞務關系、代理關系、加盟關系混雜其中,新業態下勞動者的權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障。為此,記者采訪了西北工業大學人文與經法學院副院長、教授楊云霞及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亞男。
新業態下勞動者與平臺公司屬于何種關系
自2016年4月以來,在已宣判的多起主播與直播平臺間的勞動糾紛案件中,均牽扯到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用工法律關系邊界模糊不清,意味著平臺公司可以規避部分法律風險,也意味著勞動者的薪酬甚至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新興行業勞動者與平臺公司之間到底屬于哪種用工關系?又該如何認定?
對此,王亞男表示,新興行業勞動者與平臺公司之間應該屬于勞動關系。在司法實踐中,勞動關系的認定主要有三個條件: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第二,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并約束勞動者,勞動者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各項工作。第三,勞動者的工作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因此,只要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等方面服從平臺公司的安排,且在工作中收到了酬勞,就應該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現實中,不管是主播按直播次數收取提成,還是快遞員計件取酬,這些都算作酬勞,只是發放形式不同而已。
楊云霞認為,新興業態下的勞動者與平臺公司屬于何種用工關系,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主播為例,主播分成簽約、合作分成和獨立操作三類模式。簽約模式下,網絡平臺跟主播簽訂勞動合同,主播為該平臺服務并接受管理,平臺向主播支付一定報酬。該模式下,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合作分成模式,指的是直播平臺與主播雙方約定分成比例,直播平臺不對主播進行勞動管理。獨立操作模式下,普通人可以通過實名注冊成為網絡主播,自由活動,幾乎獨立于直播平臺。后兩種模式下,雙方之間不是勞動關系。
再如,快遞企業分為直營和加盟兩類。在直營模式下,快遞員直接與快遞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模式下,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而加盟模式中,快遞員大多是臨時性員工,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這種模式下,要審慎判斷雙方之間是不是存在勞動關系。當然,只要滿足了勞動關系的實質條件,即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也不影響對勞動關系的認定。
目前,關于新興行業勞動者與平臺公司之間關系的爭議,反映出新型共享經濟條件下用工理念的不同:主張是勞動關系的,強調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主張是勞務關系的,則強調對新生經濟形態發展和創新的保護。
平臺公司按績效考核扣除工資是否合法
平臺公司為了鼓勵勞動者競爭,往往執行嚴格的績效考核制度,如果完不成績效任務,輕則罰款扣除當月工資,重則開除,甚至要求賠償違約金。平臺公司能否對完不成績效任務的勞動者扣除工資?是否擁有懲罰權?
對此,楊云霞認為,我國的勞動單位是否具有對勞動者的懲罰權目前尚不明確。通常,企業會在人力資源管理規章中規定“人事獎懲制度”,其依據的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但隨著1994年勞動法和2008年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經被廢止。也就是說,企業行使處罰權的法律依據已經不存在了。
但在《勞動部關于對新開辦用人單位實行勞動規章制度備案制度的通知》中規定,新開辦用人單位應依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制定勞動規章制度。而勞動規章制度又包括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管理、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工時休假、職工獎懲以及其他勞動規章規定。這似乎又是對企業享有處罰權的一種肯定。
王亞男表示,平臺公司可以制定獎懲條例,但不能憑主觀意愿隨意扣除勞動者的工資。根據勞動部在1994年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從該規定中可以看出,只有在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約定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而且不能一次性扣除。
打賞主播的“禮物”“金幣”能否算作主播薪酬
在涉及勞動爭議的案件中,多數直播平臺都主張“打賞”是主播薪酬的一部分。觀眾打賞主播的“禮物”“金幣”是否屬于主播薪酬的一部分?這部分所得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王亞男解釋說,打賞其實就是給小費,是網友的一種贈予行為,即網友為表示感謝而贈予主播的一項額外收入。打賞沒有憑條和收據,而且金額不大。據了解,我國目前還沒有法律規定小費需要繳稅。因此,打賞既然是網友的額外給付,就不應該算作主播的薪酬。
楊云霞介紹,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頒布的《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企業向個人贈送禮品,按照“其他所得”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網絡打賞行為獲得的錢款如果明確是個人勞務報酬所得,則須按現行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的勞務稅費。目前我國的網絡直播平臺參差不齊,大多數網絡平臺都沒有自己的財務系統,而且打賞獲得的收入都直接走支付寶、微信,很難界定其收支是否屬于個人或企業經營所得,也給稅務監管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對于主播分成的那一部分,直播平臺在給主播轉賬之前可以代扣個人所得稅,讓主播直接拿稅后收入。除此之外,網絡直播平臺的稅收管理規定也需要進一步完善。
如何破解快遞員沒有社保的難題
據媒體報道,目前我國100萬多名快遞員中,有過半數的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無法享受社保。如何破解這一難題?王亞男認為,目前破解這一難題還存在兩大障礙:一是多數快遞員缺乏法律意識,不了解自己應有的權益,很少主動去維權;二是勞動保障監察力量不足,基層監察執法人員缺乏,無法對用人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保等行為進行有效監管。
除此之外,快遞行業從業人員流動性比較大,其和用人單位之間難以建立長期合同關系,同時其也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相關社保費用。原因之一就是,絕大部分快遞員來自農村,他們有的已經在老家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楊云霞表示,社保全覆蓋是今后發展的方向,現在需要逐步推進。在規范快遞公司用工行為的同時,人社部門需要加大對基層快遞網點的勞動監察力度。
編輯:曾珂
關鍵詞:勞動者權益如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