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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是個人獲得尊嚴的通行證
從搖籃到墳墓,一個人一輩子無時無刻不處于民法的調整和庇護之下。好的民法,就是通過周到而細致的權利義務規范,指引我們每個人更好地安身立命,過好我們歡愉而充滿意義的一生。
孟子有言:民之為道也,有恒產者有恒心,無恒產者無恒心。欲讓老百姓安身立命,首先要保護好每個人的權利與自由,讓民眾吃下一顆“定心丸”。以財產權為例,這是市場經濟的基礎、社會文明的基石、時代發展的動力。保護好人們的財產權利,就是保護人們的勞動、經營和創造。法國民法典之所以“為法國人指明了方向”,就是因為其為法國社會提供了人人安身立命的法律預期。《民法總則》明確規定,“民事主體的財產權利受法律平等保護”,并對物權、債權、知識產權、股權和其他投資性權利等都作出了規定,進一步強化了國家立法對“恒產者”的保護。
法治時代,權利是個人走進社會、獲得尊嚴的“通行證”,也是社會活力之源。《民法總則》規定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正是通過對權利的確認、尊重與保護,賜予每個人在社會生活中的主體地位,釋放出每一個體的創造力,讓創新活力和社會財富充分涌流。在社會功能上,《民法總則》彰顯了人的主體價值,將人從依附于政治力量的集體結構中解放出來,全面確認人作為人所應享有的民事權利,有助于培育民事主體的理性與智識,讓人們在社會上實現更好的自我設計、自我管理、自我發展。
不僅如此,權利的實現還須關注個人與群體、公域與私域之間的關系。長期以來,中國傳統社會公私不分,群己之間缺乏權利互動與平衡,也使得個體在安排自身命運時缺乏自主性。《民法總則》確定了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也相對劃定了私域的疆域與活動規范,明確規定“民事主體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權利,不受干涉”,同時要求“民事主體行使權利時,應當履行法律規定的和當事人約定的義務”,“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并對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民事法律責任作出妥善規定,以防范權屬不清、責任模糊情形下出現行為紊亂,從而更好地指引民事主體合法有序地追求權利與自由。
民法與其他部門法不同,其本身就是社會生活的集中表達,是對人類生活經驗的總結和歸納,是對未來生活想象的秩序建構。細細品讀《民法總則》中的權利確認和制度安排,每一個條款的背后都與我們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連,都在表達著現代中國人對生活、對未來的設計。其不僅為我們提供了一部詳實的民事權利指南,更以其蘊含的自愿、平等、公正的法則,促進人們之間正常有序交往,指引每個人更好地安身立命。當然,“無救濟即無權利”,《民法總則》在為我們布設出私權利大綱和生活指南的同時,還需關注到這些法定權利和制度的實現機制。一方面,在隨后的民法典編纂進程中,立法者須將《民法總則》中的民事權利盡可能精細化、通俗化、延展化、具體化;另一方面,司法應當做好“活化”《民法總則》的準備,努力在每一起民事案件重都精準落實《民法總則》的精神,為法定權利提供周到的兌現和救濟機制,從而為身處改革流變中的民眾提供更強有力的法治預期和生活信心。
1903年,嚴復將英國思想家密爾的名著《論自由》翻譯出版,在確定書名時幾經斟酌最后確定為《群己權界論》,可謂深得權利與自由之奧妙。嚴復說:“是故富強者,不外利民之政也,而必自民之能自利始;能自利自能自由始;能自由自能自治始。”其中的道理并不復雜,人的權利自由乃是國家富強昌盛的源泉,因為權利與自由提供財富與創造,這是民之根本,也是國之根本。我們期待這部開篇優良的《民法總則》,能夠為中國帶來一部溫暖人心、照耀生活的民法典,借此指引我們每個人更好地安身立命,心無顧慮的去創造和追求,而這正是國家復興的動力之源。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權利 自由 主體 尊嚴 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