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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文人廉政思想的現代意義

2017年04月24日 10:18 | 作者:陳景春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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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繁榮與大力倡導廉潔政治息息相關,修纂《唐律疏議》,對官吏貪污賄賂作了嚴密規定,從而與官吏銓選、考課、監察制度一起,構成了行之有效的廉政機制。一批廉潔奉公的士大夫文人應時而生,比如盛唐的盧懷慎、狄仁杰、姚崇、宋璟等,中唐中興時期的杜黃裳、錢徽、白居易、韋夏卿等。他們以社稷為重,崇德尚儉,勤政為民,并對廉潔從政多有思考,豐富和深化了唐代的廉政思想。其中一些富有創新的觀點和做法,比如姚崇的“廉慎”、柳宗元的“吏為民役”,以及白居易用詩歌“公布”為官收入等,在今天看來,仍然有很強的啟示意義。

姚崇的“廉慎”

姚崇歷任三朝宰相,功勛卓著,司馬光贊譽他為唐代四大賢相之一。他著有《執秤誡》《彈琴誡》《執鏡誡》《辭金誡》《冰壺誡》,統稱為《五誡》,這是他的為官宣言,也是他吏治及廉政思想的集中體現。在《五誡》中,姚崇提出了為官者需“廉慎”的重要思想,其含義約可分為三個層次:一是要“慎乎在位”。因為“祿厚官尊”“為政以公”,所以為官者“固當聳廉勤之節,塞貪競之門”,持節、勤廉、反貪是做官的基本要求。二是要“以廉慎為師”。他認為起貪心會產生災禍,“貪則災之所起”,所以“茍自謹身,必無謗恥”,“欲無悔吝,不若守慎”,這是為官“自省”的要求。三是要“如鏡之明”。他指出,“當官明白者”要有“冰壺之德”,要達到“如鏡之明,如鏡之潔”。要之,姚崇的“廉慎”思想不僅是一種律例規范,還是一種內在自省和心性追求。姚崇在仕宦生涯中嚴格奉行“廉慎”的要求,他舉薦張柬之、宋璟等良相賢臣,猛烈抨擊“當官以害剝為務,在上以財賄為親”的貪官。他“志守公平”,杜絕以權謀私,皇帝關懷其子時他坦言兩子“為人多欲而不謹”,不以重權為兒子謀一官半職。他生活非常簡樸,以宰相之尊卻無自己的房子,租居陋室于郊遠之區。當時社會厚葬成風,而他立下遺囑,要求從簡辦理后事,禁止鋪張浪費,并告誡子孫也要秉承從簡遺風。

姚崇的“廉慎”思想及其仕宦實踐,豐富了我國古代優秀廉政文化的內涵,對當前反腐倡廉工作也有較強的借鑒意義。一是他把“廉慎”作為當官者實現廉潔從政的有效途徑。姚崇的“廉慎”思想,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他把為官者廉潔從政與古人對圣賢君子的終極追求聯系在一起,容易引發士大夫文人的共鳴。“慎乎在位”的起因是持節、勤廉為官之基本,所以“不能貪”?!耙粤鳛閹煛钡那疤崾且驗槠鹭澬囊字聻牡湥靼琢诉@一層道理之后,所以“不敢貪”。“如鏡之明”的言下之意是,追求至善的人格是士大夫文人的理想,這樣的人,根本不會有貪污的念頭,所以“不想貪”。二是他作為前賢有垂范效應。姚崇踐行“廉慎”思想的作風備受推崇,唐玄宗評價他“有忠臣之操,得賢相之風”。姚崇逝世后,其政敵張說也由衷地贊嘆他“位為帝之四輔,才為國之六翮,言為代之軌物,行為人之師表”。姚崇給后人留下了很好的榜樣,后世的同道中人容易生發“德不孤,必有鄰”的感慨,他的清白為官之論值得今人借鑒。

柳宗元的“吏為民役”

柳宗元是著名的文學家,唐宋八大家之一,同時還是政治家、思想家。他發揚了“仁政愛民”的儒家思想,提出了“吏為民役”的重要觀點。柳宗元“吏為民役”及其相關廉政思想散見于詩文作品中,比如《送寧國范明府詩序》《送薛存義之任序》《送崔子符罷舉詩序》《封建論》《六逆論》等。其內涵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百姓為官吏之衣食父母。柳宗元指出,官吏的俸祿來自百姓,“凡民之食于土者,出其什一傭乎吏”,既然是百姓養著官員,那么自然“夫為吏者,人役也”。既為民役,則當為民謀福,“役于人而食其力,可無報耶”。要關心百姓饑寒,讓百姓免于窮苦、免于孤危。二是官員受百姓監督。既然“吏為民役”,則不可懈怠于事,他猛烈抨擊“怠事”及監守自盜的官員,“豈惟怠之,又從而盜之”。他認為百姓有權罷黜這種官員,朝廷也應該根據百姓的監督,“有罪得以黜,有能得以賞”,不稱職的官員要馬上革職,“朝拜而不道,夕斥之矣。夕受而不法,朝斥之矣”。三是選用尚德為民之官。柳宗元非常推崇“心乎生民”的伊尹,“圣有伊尹,思德于民”,他認為國家要實現有效的治理,就要任用伊尹這樣的圣賢之人為官,“使賢者居上,不肖者居下”。要拔擢有操守、引人向善的才俊,“以為可化人及物者,隆之”。

柳宗元“吏為民役”的思想是非常超前的,于今天也有現實意義,其啟示有二:一是民本思想。柳宗元有非常強烈的民生情懷,強調為官者要心中有百姓,要為社會、為百姓謀利益,要關心百姓冷暖,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柳宗元努力踐行其為民理想,廉潔從政、清正為民,在被貶之地也多有政聲。病逝于柳州任所之時,身后竟無余財,賴友人之力方得歸葬于先人墓側。二是官民關系。柳宗元創造性地提出官員是百姓的仆役,受百姓委托而施政于民,“蓋民之役,非以役民而已也”。他認為,官員要正確認識與百姓的關系,擺正自己的位置,不能高高在上,而要俯首為民;不能與民爭利,不能監守自盜,更不能盤剝、魚肉百姓。柳宗元的“官民關系”論于今天仍有借鑒意義。

白居易詩歌中的“俸錢”

白居易是唐代最杰出的詩人之一,在他2000多首詩作中,有一部分題材很獨特,專門寫他歷任各種職位所得的“俸錢”。白居易剛入仕途時擔任秘書省校書郎,“俸錢萬六千,月給亦有余”。任拾遺后,俸錢翻了近一倍,“月慚諫紙二千張,歲愧俸錢三十萬”。任京兆戶曹參軍時充翰林學士,其收入情況為“俸錢四五萬,月可奉晨昏,廩祿二百石,歲可盈倉囷”。貶為江州司馬時,因為江州為上州,他“歲廩數百石,月俸六七萬”,自云“散員足庇身,薄俸可資家”。從任杭州、蘇州刺史開始,他的收入大增,“十萬戶州尤覺貴,二千石祿敢言貧”,罷杭州刺史時,他說“三年請祿俸,頗有余衣食”。調回京城為賓客分司之后,他“俸錢八九萬,給受無虛月”。升為太子少傅時他的俸錢達到高峰,“月俸百千官二品,朝廷雇我作閑人”。退休后領取半俸,“全家遁此曾無悶,半俸資身亦有余”,“壽及七十五,俸占五十千”。

白居易用詩歌“公布”其為官的個人收入,非常有創見。一是體現了他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他公布任職所得,讓社會了解為官者的俸祿狀況,通過監督加強自律,有利于遏制官僚腐敗。他為官清廉,視錢財、虛榮為糞土,“茍免饑寒外,余物盡浮云”。他珍視為官清白的名節,卸任杭州刺史后,一度懊悔從天竺山取兩片石頭的行為,并寫下了自責詩,“三年為刺史,飲水復食葉。惟向天竺山,取得兩片石。此抵有千金,無乃傷清白”。二是警示自己不可愧對“俸錢”。白居易在公布任職收入的過程中,總是伴隨著為官須盡忠盡責的強烈意識。他任縣尉時寫了《觀刈麥》,“今我何功德,曾不事農桑。吏祿三百石,歲晏有余糧”。任拾遺之時,也說“歲愧俸錢三十萬”。為河南尹時,又說“厚俸將何用”。在這些詩作中,他總是警誡自己,作為官員,不能辜負所取俸祿,這些思想對于我們仍有借鑒意義。

(作者:陳景春 單位:華南師范大學)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唐代文人 廉政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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