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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完善審判監督管理 院庭長不得變相審批案件

2017年04月18日 11:18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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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4月18日電 據最高法網站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 今日公開。《意見(試行)》要求,確保“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也不得變相審批案件;各級人民法院應完善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權力清單。

《意見(試行)》原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落實司法責任制完善審判監督管理機制的意見(試行)

為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正確處理充分放權與有效監管的關系,規范人民法院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切實解決不愿放權、不敢監督、不善管理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等規定,就完善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管理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一、 各級人民法院在法官員額制改革完成后,必須嚴格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要求,確保“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也不得以口頭指示、旁聽合議、文書送閱等方式變相審批案件。

二、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逐步完善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權力清單。院庭長審判監督管理職責主要體現為對程序事項的審核批準、對審判工作的綜合指導、對裁判標準的督促統一、對審判質效的全程監管和排除案外因素對審判活動的干擾等方面。

院庭長可以根據職責權限,對審判流程運行情況進行查看、操作和監控,分析審判運行態勢,提示糾正不當行為,督促案件審理進度,統籌安排整改措施。院庭長行使審判監督管理職責的時間、內容、節點、處理結果等,應當在辦公辦案平臺上全程留痕、永久保存。

三、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健全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機制。根據審判領域類別和繁簡分流安排,隨機確定案件承辦法官。已組建專業化合議庭或者專業審判團隊的,在合議庭或者審判團隊內部隨機分案。承辦法官一經確定,不得擅自變更。因存在回避情形或者工作調動、身體健康、廉政風險等事由確需調整承辦法官的,應當由院庭長按權限審批決定,調整理由及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并在辦公辦案平臺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指定分案:(1)重大、疑難、復雜或者新類型案件,有必要由院庭長承辦的;(2)原告或者被告相同、案由相同、同一批次受理的2件以上的批量案件或者關聯案件;(3)本院提審的案件;(4)院庭長根據個案監督工作需要,提出分案建議的;(5)其他不適宜隨機分案的案件。指定分案情況,應當在辦公辦案平臺上全程留痕。

四、 依法由合議庭審理的案件,合議庭原則上應當隨機產生。因專業化審判需要組建的相對固定的審判團隊和合議庭,人員應當定期交流調整,期限一般不應超過兩年。

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院員額法官和案件數量情況,由院庭長按權限指定合議庭中資歷較深、庭審駕馭能力較強的法官擔任審判長,或者探索實行由承辦法官擔任審判長。院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五、 對于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第24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案件,院庭長有權要求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和評議結果。院庭長對相關案件審理過程或者評議結果有異議的,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的意見,可以決定將案件提請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進行討論。

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符合上述個案監督情形的,應當主動按程序向院庭長報告,并在辦公辦案平臺全程留痕。符合特定類型個案監督情形的案件,原則上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六、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發揮專業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統一裁判標準的作用,在完善類案參考、裁判指引等工作機制基礎上,建立類案及關聯案件強制檢索機制,確保類案裁判標準統一、法律適用統一。

院庭長應當通過特定類型個案監督、參加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查看案件評查結果、分析改判發回案件、聽取轄區法院意見、處理各類信訪投訴等方式,及時發現并處理裁判標準、法律適用等方面不統一的問題。

七、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強化信息平臺應用,切實推進電子卷宗同步錄入、同步生成、同步歸檔,并與辦公辦案平臺深度融合,實現對已完成事項的記錄跟蹤、待完成事項的提示催辦、即將到期事項的定時預警、禁止操作事項的及時凍結等自動化監管功能。

八、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自覺接受權力機關法律監督、人民政協民主監督、檢察監督、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不斷提高公正裁判水平。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判管理部門與審判業務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內部監督合力,堅持失責必問、問責必嚴。

九、 院庭長收到涉及審判人員的投訴舉報或者情況反映的,應當按照規定調查核實。對不實舉報應當及時了結澄清,對不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查證屬實的依紀依法處理。所涉案件尚未審結執結的,院庭長可以依法督辦,并按程序規定調整承辦法官、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審判輔助人員;案件已經審結的,按照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十、 本意見自2017年5月1日起試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2日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案件 庭長 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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