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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倆購兩套房產 首套房網簽后未備案變二套
網簽不等于備案 備案后才是確權
胡女士與瀧景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顯示,2016年11月8日胡女士的合同已經網簽。
很多購房者認為,網簽就是備案。網簽之后,就意味著房子是你的了。事實上,網簽≠備案。網簽與備案,是先后關系,先網簽、后備案。
正因為胡女士購買的瀧景房產在合同備案時才發現其不具備購買資格,因此無法備案。律師吳斌指出,“網簽更多是一種管理手段,而備案才是確定權屬關系的依據。”只有合同備了案,才意味著真正確權。
合同能否備案,事關后期房產是否屬于購房者,只有經主管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才能履行其合法效力。只要合同備了案,即使房產沒有交房(也就是期房),在一定意義上也已經屬于購房者了,只需等待交房后就能憑合同辦理不動產登記證了。
合同無法備案 誰該負責?
胡女士按部就班地進行網簽并繳齊一切稅費,為何合同一直拖到今年3月還未備案?
記者查閱胡女士與瀧景簽訂的購房合同發現,對于合同備案問題,合同做了如下約定:“出賣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不超過30日)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并將本合同登記備案情況告知買受人。”這說明,開發商應在2016年12月8日以前就辦理合同備案。
記者多次聯系瀧景花園銷售人員及開發商,但一直未得到明確答復。記者看到了一份胡女士簽名的“延期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備案申請”,上面寫著“本人近期工作比較繁忙或者開發商準備資料不及時”“特向貴登記中心申請延期辦理合同備案手續。”不過,黃先生、胡女士稱,自己已按開發商要求及時繳納了所有房款和稅費,對這份申請沒多少印象。
律師吳斌指出,胡女士在購買瀧景花園房產時是有購房資格的,該合同無法備案責任不在胡女士。開發商延期備案導致胡女士喪失購房資格,但對于延期備案的違約責任,購房合同里并未約定。
有業內人士指出,胡女士、黃先生可以主張解除房屋合同、退還房款,但黃先生并不愿意。兩人當時購買價大約1.6萬元/平方米(含精裝),如今瀧景花園毛坯價已在1.6萬元/平方米以上。黃先生目前只希望能繼續交易。
部門:
開發商導致
無法備案應擔責
禪城區住建局有關負責人認為,黃先生和胡女士這樣的情況實屬罕見。通常情況下,網簽之后1個月內需進行合同備案。如果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延遲備案導致購房者喪失購房資格,那么開發商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很多購房者不太清楚網簽與備案的關系,以為只要順利網簽就萬事大吉,其實不然。該負責人指出,在備案環節上,行政主管部門即不動產登記中心的工作人員將進行人工核對材料、信息,嚴格審核購買人的購房資格。因此,即使通過了網簽,也有可能因為在這個環節中被查出資料不全,備不了案。
律師:
開發商有義務
告知備案進度
吳斌律師指出,購房環節十分復雜。作為開發商有義務告知購房者購房每個環節的進度,比如應準備什么資料、什么時候繳納契稅和物業維修基金,什么時候網簽,什么時候備案,都應該明確將進度告知購房者。“這些環節和程序,其實就是合同履行的過程,購房者有權知道進度。”
同時,吳斌還指出,目前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屬于格式合同,所有條款購房者無法修改。在整個買房過程中,購房者處于弱勢地位。作為弱勢一方,購房者在購房時就更應該多留點心眼:每個環節購房者最好都去跟蹤進度,避免像胡女士、黃先生這樣的情況發生。
“網簽”——開發商與購房者之間的一種約定。目的是防止開發商一房多賣,如房屋已銷售或抵押,那么,則過不了網簽。如果開發商未取得預售證也過不了網簽。
“備案”——在這個環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才會介入其中,并進一步對購房者的資格進行確認。
編輯:梁霄
關鍵詞:夫妻 首套房 網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