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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賣平臺為何承擔監管重責
平臺承擔嚴苛法律責任
一個經營面積近千平方米的火鍋店,將閑置包間出租成為“小吃城”,這個包間賣烤豬蹄、那個包間賣披薩餅。而在外賣平臺上,這些包間內的小餐館借用火鍋店的證照,配上幾張像模像樣的照片,就開始了外賣送餐服務。這是不久前,北京市朝陽區食藥監局對該火鍋店和相關外賣平臺進行立案調查時發現的情形。
如果外賣平臺對入住商家疏于監管,不僅會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損,某種程度上亦會成為問題食品大肆銷售的“幫兇”。正是從這個角度出發,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了外賣平臺必須履行法定義務。具體而言可分為兩個方面:
第一是審查和監督義務,即食品安全法第62條第一款規定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明確其食品安全管理責任;依法應當取得許可證的,還應當審查其許可證?!庇捎谖覈鴮κ称飞a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故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所以,對于外賣平臺而言,保證其進入的商戶真實、合法是基本前提,這也是保證食品安全和消費者權益的必備條件,而要實現這個目的則依賴于實名登記和經營許可證審查。
一般而言,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督管理本應是行政職能部門的工作,為何法律賦予了一個民間盈利機構如此嚴苛的法律責任?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網絡交易所具有的時空跨越性和技術性特點,由此導致外賣平臺對于消費者和經營者的管控能力時常要強于有關行政機關,故讓其承擔與其自身能力相適應的監管責任,無疑更加有利于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第二是安全保障義務,即食品安全法第62條第二款規定的“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嚴重違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對于外賣平臺而言,其不僅僅是供需雙方的媒介,還充當著部分監管者的角色,對于情節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為當履行制止和報告的義務,由相關行政部門作出處罰決定;對于情節嚴重的行為,則需要立即停止網絡交付服務,避免損害繼續發生。
找不到合作商家平臺先擔責
消費者因為購買外賣平臺上的食品而遭受損害時,其起訴的對象包括商家和外賣平臺。商家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取決于其經營行為和提供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規定,而外賣平臺是否擔責則取決于其法定和約定的義務是否履行。
就消費者與經營者而言,兩者形成的是買賣合同關系,如果經營者提供的食品存在問題,則可能對消費者構成或違約或侵權或違約、侵權的責任競合。一般而言,網絡平臺并不需要承擔責任,但如果外賣平臺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發現安全問題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31條的規定,將要承擔行政和民事雙重責任。
就行政責任而言,外賣平臺面臨的處罰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就民事責任而言,如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此時外賣平臺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其直接的責任承擔方應當是經營者或生產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規定,此時的消費者可以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要求賠償。然而實踐中經常存在的情形是消費者準備起訴時,卻發現食品經營者只是一個虛擬的店鋪,缺乏真實的姓名,此時就需要借助外賣平臺的實名登記功能。如果外賣平臺對此登記有誤或存在重大過失,無法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消費者的損失當由外賣平臺承擔賠償責任。
此規定一方面說明了作為第三方的外賣平臺有義務向消費者告知入網經營者的信息;另一方面說明了當外賣平臺不能提供入網食品經營者的具體信息時,外賣平臺應當履行先行賠付的義務。外賣平臺在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入網食品經營者或者食品生產者追償。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平臺 外賣 食品 消費者